內容提要 低能的法律難以形成真正的法治。法律功能研究是法律社會 學的核心課題之一,它對于構建現代法治社會具有重要的實踐意 義。本課題研究首先從分析法律功能的發(fā)生根據入手,然后主要 運用社會學中的功能理論探討法律功能的內涵。法律功能體現一 種法一社會關系,它是基于法律結構屬性而與社會發(fā)生關系的狀 態(tài),表明了法律對社會的一種適應性。本書作出了法律顯性功能 與隱性功能,法律正功能、反功能與非功能等基本分類。作者認 為,法律對少數人的強制恰是為了對多數人的激勵;法律體現的 意志其實決定于各種利益。所以,法律功能表現為對行為本身的 激勵和對行為背后利益的調控。在法律社會學中,對法律功能形 態(tài)或運行機制的研究,主要應放在行為激勵和利益調整上。本書 特別提出,法之理在法外,法律以社會為基礎。法律功能及于整 個社會,企圖通過法律進行社會變革是現代世界的一個基本特 點。法律正是通過對經濟領域、政治領域及文化領域的功能,影 響歷史的進程。然而,法律功能只是法律作功之能力,是一種可 能性狀態(tài),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實現。因此,作者進而研究了法 律功能實現及其結果——法律秩序問題。在當代中國,使用法律 比遵守法律的意義更為重大。法律秩序不一定是法治秩序,法治 秩序是法律秩序發(fā)展到的最高境界。只有對于法治秩序中的法律 功能狀況及其實現障礙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才能謀求依法治國,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