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部有關憲政和民主的關系問題討論的論文集,這些文章的作者觀點分歧之處多過一致,但是這些文章的共同中心是,為什么一個社會要限制自身的最高權力?為什么一個民主社會會容忍那些看起來是歷史對今天的專斷?民主、憲政、私有財產是密不可分的概念。片斷:消極自由的積極作用沒有什么問題比宗教更經常地被列為“值得回避”的問題了??梢岳斫猓谂芍髁x——對共同體內的合作構成嚴重威脅——被認為是分裂性的。據(jù)說,宗教爭端不可能都能從政治上,或者說合理地加以解決。在這一前提下,許多社會都決定在公與私之間劃一條“界線”——把宗教信仰劃歸非政治的領域,不屬多數(shù)派或官員管轄的范圍。初看起來有點自相矛盾,這種分割反而被認為能夠加強社會的凝聚力。只要宗教上的分裂不轉化為政治宗派,其他的爭論將比較容易解決。果真如此的話,這一主張就能使我們對政教分離原則產生更有趣的認識。從這一觀點來看,教會與國家之伺的這堵“墻”不僅能使私人領域免于有害的侵擾,而且能使公共領域擺脫某些不可解決的問題。一般而言,研習“消極自由”的學生們忽略了私人權利的解脫功能和議程清理功能。人們通常從被保護領域的脆弱性和內在價值方面論證對政府管轄范圍的限制的合理性。但是,何不反過來看看,如果把某些問題排除在公共議程之外,能給公共生活帶來何種利益呢?在遮掩某一領域的時候,私人權利可能同時會減輕另一個領域所承受的負荷。消極自由使某些問題“私人化”,把它們從有待政治解決的問題的名單中清除。這種推卸術能使所有尚存的爭議比較容易達成妥協(xié)。如果我們略微調換一下角度來看,以前被認為是保護性的方法現(xiàn)在看來變成了解脫策略。通過限制自己發(fā)表宗教方面的言論——回到前面的事例上來——官員們似乎能獲得與教派成員一樣多的自由。政治自治與宗教自治相得益彰。按照艾賽亞·伯林的說法,“個人自由與民主統(tǒng)治之間沒有什么必然聯(lián)系?!痹谒磥?,這種聯(lián)系一遠比許多倡導它們的人所說的要脆弱得多?!比绻业囊庖娺€有些道理的話,伯林至少部分地是錯誤的:私人權利通過為公共論壇消除不可解決的論爭而對民主政治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把政治議程縮小到那些可通過討論解決的問題上,某些個人權利可以說也是有助于自治的、再說一遍,它們的功能不僅在于保護私人領域,而且在于減輕公共機構的負擔。問題壓制術聽起來像是專制:限制言論就是堵塞言路。但是自我克制對于自我調控的政治實體來說可能是必要的。一方面,解決沖突常常以避免沖突為先決條件。按照許多民主理論家的觀點,只有從政治領域中清除一定的情緒性的團結和許諾,民主制度才會成為可能。通過把宗教問題排除在立法議程之外,正如我說的,政教分離原則可能有助于塑造一定類型的公眾——即易于接受民主解決沖突的方法的公眾。因而,自緘其口是一種自我控制,而不是自我窒息。再說一遍,通過將宗教問題私人化,充滿分歧的公民群體就使自己能夠合理地解決(借助公開的討論和妥協(xié))他們之間的其他分歧。人們習慣上將民主同公開性、言論自由同新聞檢查制度的廢除聯(lián)系在一起。因而,強調言論限制法對自治的作用,看起來是荒謬的,其實不然。民主政治的形態(tài),無疑取決于能否策略性地從民主的議程中排除一定的事項。某些理論家甚至主張,問題壓制術是民主制度借以產生和保持穩(wěn)定的必要條件。譬如,按照約瑟夫·熊彼特的觀點,一個成功的民主制度的基本前提條件之一是,“政治決策的范圍不能過于寬泛?!绷_伯特·達爾認為,道德沖突不會顛覆民主制度:只要一個社會中保持團體的充分自治,也就是說,只要各團體可以通過各種途徑不受干擾地實現(xiàn)自己的目標的話,對目標的認識分歧與集體自治是可以和諧共存的。因為塞繆爾·亨廷頓把宗教看作是不可能理智地解決的沖突的主要根源,所以他宣稱,宗教與政治、精神王國與世俗王國沒有截然分離的文化,不“適合民主制度?!碑斀K極目標的色彩浸透了所有的具體政治行動的時候,妥協(xié)或漸進的改革就變得幾乎不可能。按照這種觀點,如果在宗教與政治之間沒有某種社會公認的界線,民主化從一開始就注定要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