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提出了一個嶄新的概念——國際海底,即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由于該區(qū)域蘊藏著豐富的礦產資源,如錳、銅、鈷、鎳,自本世紀60年代起,它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新熱點。《公約》第11部分專門規(guī)定了國際生活費底區(qū)域的開采制度,第一次用公約的形式規(guī)定:國際海底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區(qū)域”內的活動應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根據《公約》的同時,第3次海洋法會議通過了包括決議1和決譯2的最后文件,決定建立“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備委員會?!薄?/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