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是一個獨特的領域。在公法與私法被予以嚴格劃分的法律體系中,保險法被分裂后置入兩個不同的區(qū)域:保險業(yè)法和社會保險法為公法,保險契約法和保險特別法為私法。但從公法的視角觀之,由于保險業(yè)法包含極多的公司制度的規(guī)則,故保險業(yè)法之“公”的性質并不純粹;至于社會保險法,實乃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故其在公法體系中亦難以尋覓到一種獨立的存在空間。而保險法的這兩部分本身就不具相互聯(lián)結性,所以,保險公法的理論研究,似乎從來就未成系統(tǒng)。再觀以保險契約法為核心的保險私法,雖其“私”的性質無可爭議地確定,且民法在其固有的契約法制度中,始終為之保留有特定的位置。但不同于民法上的其他有名契約,保險契約的形象總是顯得特別,猶如一大群黑發(fā)黑眼孩子中的混血兒,雖非金發(fā)碧眼,但頭發(fā)總顯偏黃,眼珠總顯偏藍,無論怎么看,自是有些與眾不同。于是,甚至連著力倡導平等博愛的民法,對于眾多契約弟兄中的保險契約,似乎也無法施以完全等同的關懷:倘民法著作述及契約,保險契約照例盡可省略;倘民法教授言至合同,保險合同能少講則少講,能不講則不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