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德·A·波斯納法官在本文中,第一次綜合性地對證據法進行了經濟分析。本文包括三部分。首先,波斯納法官提出并描述了兩個可能的經濟學模型:搜尋模型和成本最小化模型,以描述讓據如何獲取、提出和評價。在兩個模型中,波斯納皆引進了貝葉斯定理對理性決策進行考察。其次,他分析了證據的收集過程,以經濟學術語就“糾問式”和“對抗式”司法制度進行比較和對照。初看起來,糾問制顯得似乎更富于經濟效率。然而,這可能只不過是一種虛幻,是對抗制具有更大的公眾可見性以及對辯訴交易的廣泛,接受所產生的結果。最后,該論文及了證明責任問題,以及《聯(lián)邦證據規(guī)則》的具體規(guī)定,包括:無害之錯、限制性指示、關聯(lián)性、品格證據、傳聞證據、專家證人以及各種證 拓特權和排除規(guī)則。他得出結論,癥狀斬的證據法并非為?U戲薔玫募壑的勘甓虻サ匚剩率瞪鮮竅嗟庇行實?,并抠犥优越釉燇陆法系纠问诸l鬧ぞ葜貧齲壞蔡岢雋酥疃喔母锝ㄒ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