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法權哲學是黑格爾哲學系統(tǒng)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長期以來國內學者對此研究甚少。本書第一次系統(tǒng)闡述了黑格爾法權哲學的概念、體系、形成、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及其影響。作者指出,法權哲學實為黑格爾關于公民權利、國家權力及兩者關系的學說,它有四個基本原則,其中國家理念至上原則的確立奠定了法權哲學及其一系列問題的基調,使法與自由、人格、財產、契約,權利與義務,個人、市民社會與國家等問題都在國家理念中得到解答。作者將法權哲學置于西方法哲學傳統(tǒng)中加以分析,充分肯定了法權哲學在整個西方權利理論發(fā)展中的特殊地位和貢獻,并比較研究和分析了中國現(xiàn)代社會前缺乏嚴格意義上的法哲學的根源。片斷:prudence”一詞源自拉丁詞“jūrispru-dentia”,它是jurislaw與prūdentiaknowledge(公平法+謹慎的知識或判斷)的合成詞。①從字面上便可看出它與legalphilosophy的微妙的區(qū)別。當代新分析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英國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赫伯特·哈特(HerbertL.A.Hart,1907—)曾如此詮釋法哲學,他指出,legalphilosophy“是關于法律的普遍本質的思考”,就所關心的問題看,它與其他法律學科的區(qū)別在于:它是法律的思想,研究諸如法律定義和分析、法律推理、法律批評之類的問題,而后者則是法律的知識。①在具體運用中,jurisprudence與legalphilosophy?;ハ嗳〈T诋敶鞣椒▽W界,后者有一種包容前者的趨勢,凡涉及法律概念和理論法學的學說幾乎都被標以“l(fā)egalphilosophy”。在英語國家中更是如此,法哲學被定義為“系統(tǒng)闡述法律的概念和理論,以幫助理解法律的性質、法律權力的根源及其在社會中的作用”。而法理學則“常被用作法哲學的同義詞,并且總是用以概括法學領域的分支學科”。②美國的《布萊克法律辭典》直截了當地說:“法理學即法哲學,或研究實在法原則及其法律關系的科學?!雹郯拇罄麃喯つ岽髮W法學院定期出版的《澳大利亞法哲學學會公報》,其內容不僅包括法學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和觀念(如自由、人權、司法觀念等),也涉及司法制度等法律技術問題。后記:很久以來便有一個心愿:研究一下黑格爾的法權哲學。來到復旦后才有了這樣的機會和時間。博士論文的題目是入學時初步確定的,只是當時所定的題目更大:德國古典哲學中的法哲學。著手這項研究工作后才發(fā)現(xiàn),這是一項多么巨大的工程。對于黑格爾法權哲學的研究至少應包括這樣幾個部分:(1)法權哲學的概念、對象、體系、結構、內容、邏輯方法,以及形成的過程;(2)法權哲學產生的歷史淵源,包括西方法哲學理論傳統(tǒng),西方哲學和法文化傳統(tǒng),德國思想史、民族史、文化史及法制史,尤其是近代德國歷史;(3)法權哲學的影響,及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的發(fā)展狀況;(4)西方社會中的權利和義務、公民、市民社會和國家等觀念及其理論的發(fā)展情況;(5)法權哲學與黑格爾哲學其他部分的關系;(6)法權哲學與東方法哲學(尤其是中國法觀念)的比較,等等。這是一個人以畢生精力投入之也難以完成的工作,其中每一部分的完成都對研究者的思維能力或理論素質提出了很高的求。而缺乏這種考察或研究,以及研究條件,是難以真正把握黑格爾的法權哲學的。所以,本文所作的研究只能是一項初步的工作,對它的許多問題的認識有待于今后更深入的研究。論文告一段落,帶來的是諸多的感謝。首先,感謝三年來導師謝遐齡教授的諄諄教導和時時督促,沒有他的指點、關心和愛護,以及嚴厲的批評,我是很難完成這篇論文的。導師的思想充滿了睿智,我常常為它的獨到、精辟、準確而驚嘆。三年中對許多問題的認識大多是從導師贈與的論著中所感悟到的。同時,感謝系里的諸多老師,尤其是潘富恩教授、張汝倫教授、徐洪興副教授、孫承叔教授、陳長根副教授以及何英老師等的教導、關心和愛護;感謝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顧肖榮研究員、浦增元研究員、唐小波助理研究員、鄭傳音助理研究員、陳克鳥女士和陳莉蓉女士等,正是我的這些同事經常的熱情鼓勵、支持和幫助,使我得以排除許多干擾而順利完成學業(yè)。還有,感謝王海平先生、俞梅蓀副研究員、戚淵博士、陳涯倩博士生、徐偉鳳女士和徐偉華女士先后給予我的熱情幫助。在該論文的資料收集、復印、打印等過程中,我曾得到了他們無私的幫助,特別是偉鳳和偉華姐妹的援助是任何人都替代不了的。并且,感謝我的年邁的父親和母親所給予我的鼓勵和鞭策。此外,感謝張仲禮院長和張汝倫教授等向有關部門推薦了這篇論文。感謝所有評審過它的教授,正是他們的充分肯定或評價使該文獲得上海市社會科學博士論文出版基金的資助,并被列入首批“博士文庫”出版。同時,感謝上海市委宣傳部理論處朱敏彥處長和復旦大學出版社社科室主任張永彬副編審等人,感謝他們對包括這篇論文在內的這套文庫所付出的辛勤勞動,由于他們的熱情、勤奮、忘我的組織和編輯工作,使得這套文庫以現(xiàn)在的面貌顯現(xiàn)在世人面前。最后,感謝我的年幼的女兒。沒有她的全力支持,沒有她獨自面對孤獨、恐懼的勇氣和自立的精神,我是根本不可能完成三年學業(yè)和這篇論文的。所以,謹將這篇論文獻給我的女兒——趙茗茗小姐。1998年5月寫于復旦南區(qū)27樓1998年12月修改于滬南田林本書前言前言1821年,柏林大學哲學教授,黑格爾的又一本巨著《自然法和國家學大綱》(NaturrechtundStaatswissenschaftimGrundrisse)問世。這樣,集之前相繼出版的《精神現(xiàn)象學》(班堡和維爾茨堡,1807年)、《邏輯學》(紐倫堡,1812—1816年)和《哲學全書綱要》(海得爾堡,1817年),這位51歲的哲學家基本上了卻了16年前他曾向友人(沃斯)提及的一個心愿①:將已講授的“全部哲學科學:思辨哲學、自然哲學、精神哲學、自然法學等等”,以及即將講授的“有關文藝方面的美學”②“作為一個哲學體系問世”③。黑格爾一生都對自然法和國家的話題持有濃厚的興趣。除了邏輯、思辨哲學和哲學史等課程之外,他還擔任講授法哲學的工作,后者是他投入極大熱情進行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①這種熱情不僅僅出自于他始終懷有的那份對于政治的偏愛,②更在于它們是他那龐大的哲學體系所不可缺少的部分。在給杜博的信中,黑格爾曾這樣描述這本被他稱之為“法哲學”的書——它后來又被其學生甘斯題為《法哲學原理》(GrundlinienderPhiolsophiedesRechts)出版于柏林(1833年)——在其哲學體系中的位置:“至于我所采取的立場,就是把哲學提高為科學,雖然直到現(xiàn)在我所作的工作一部分不夠充分,一部分不夠完整,但都是向著這個目標的。我嘗試著在我的《哲學全書》里作一個概括,這全然是一個改作。我希望您從這個目標來衡量我過去和將來的一切作品。我的《邏輯學》和給予煽惑者以巨大震動的《法哲學》都應該是這樣的科學作品。前者是對普遍概念的加工,后者是對在現(xiàn)實中啟示其自身的理念的一個部分的加工。在這一切之中理念都是一個。您從這里可以更清楚地看出來,我的方法不過是從概念自身發(fā)展出來的必然過程,除此之外再去尋找更好的理由、含義都是徒勞的?!雹鄯ㄕ軐W與黑格爾哲學體系中的其他部分一樣,在它們中的理念“都是一個”;法哲學只是“對在現(xiàn)實中啟示其自身的理念的一個部分的加工”,而它的研究方法“不過是從概念自身發(fā)展出來的必然過程”——這依次遞進的說明點化出了法哲學的真正的本質(理念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和研究方法(邏輯的和歷史的方法)。這里的關鍵詞是兩個:(1)一個;(2)過程?!耙粋€”蘊含著單一的統(tǒng)一和絕對的同一,而“過程”則是對概念的邏輯推演和精神的自我展現(xiàn)的一種表述。單一的統(tǒng)一是理念的統(tǒng)一,絕對的同一是理念的絕對和含差別于自身的同一,而理念通過自我設定中介,又揚棄中介而獲得實現(xiàn)。普遍性原則、絕對同一原則和中介原則,是理解黑格爾哲學的關節(jié)點,也是開啟黑格爾法權哲學體系之門的鑰匙。法的理念只是思想運動過程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作為整體的部分,它既蘊含著整體的精神,又表現(xiàn)出精神的特殊形態(tài);它的基地和出發(fā)點是精神的東西,它的展現(xiàn)遵循著理念運動的基本原則。法和倫理及其現(xiàn)實世界通過思想而被領會,又通過思想取得了合理性的形式,即普遍性和規(guī)定性,①則意志、自由、權利、權力等等法的范疇也只有通過思想才能得到合理的說明。由此看來,說黑格爾的“整個法哲學只不過是對邏輯學的補充”②是有道理的(關于這一點,我們將在第一章中作更深入的研究)。但是我們還可以進一步說,正是這種獨特的表現(xiàn)方式使得國家和法的學說在經由康德哲學的改造后,到了黑格爾哲學這里,完成了一場重大的變革:由自然主義走向意志-自由主義。黑格爾法權哲學的建立標志著近代意義上的法權哲學體系的形成。就這個體系本身的內容看,其豐富性遠遠超出了這篇論文所能容納的限度。本文無意涉足其各個部分,而將研究視角僅限于這一狹小的范圍:黑格爾是怎樣在客觀精神領域內確定國家理念至上原則,以及權利學說和國家學說的,從而改寫了古、近代自然法哲學中的權利觀念,使“Recht”概念在他那里明確地包含著兩層含義:(1)法,即權利;(2)法律,即權力。權利與權力關系的提出,一方面將西方傳統(tǒng)法觀念發(fā)展的兩條線索(自然法與人為法關系之爭,道德與法律關系之爭)合并為一個問題(權利與權力關系問題),使法哲學具有了自己的基本問題,在以后的發(fā)展中有可能成為一門從觀念形態(tài)上去把握法、法律現(xiàn)象的獨立的學問;另一方面使得整個西方權利理論的發(fā)展劃分為三個階段:(1)前黑格爾階段,即自然主義和理性主義(自然法哲學)時期;(2)黑格爾階段,即意志-自由主義(法權哲學)時期;(3)后黑格爾階段,即混合(多元化法哲學)時期。我們把這一問題置于西方法哲學思想的演變中加以考察,以揭示法權哲學理論形成的歷史淵源,并通過對法權哲學主干部分的基本輪廓的勾勒,對它于西方法哲學史中的意義及其歷史地位作出新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