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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黨人文集

聯邦黨人文集

定 價:¥30.00

作 者: (美)漢密爾頓等著;程逢如等譯
出版社: 商務印書館
叢編項: 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
標 簽: 政論

ISBN: 9787100002806 出版時間: 1980-01-01 包裝: 膠版紙
開本: 20cm 頁數: 472 字數:  

內容簡介

  對目前聯邦政府的無能有了無可置疑的經驗以后,要請你們?yōu)槊览麍院媳妵髦乜紤]一部新的憲法。這個問題本身就能說明它的重要性;因為它的后果涉及聯邦的生存、聯邦各組成部分的安全與福利,以及一個在許多方面可以說是世界上最引人注意的帝國的命運。時常有人指出,似乎有下面的重要問題留待我國人民用他們?男形頭獨辭蟮媒餼觶喝死嗌緇崾欠裾嬲芄煌ü釧際炻嗆妥雜裳≡窶唇⒁桓雋己玫惱?,还是他们訚扯注定要靠机育p頹苛淳齠ㄋ塹惱巫櫓H綣餼浠安晃薜覽?,那末晤U且殘砜梢岳硭比壞匕鹽頤撬媼俚慕粢贗返弊鍪怯Ω米鞒穌庀罹齠ǖ氖笨蹋揮紗絲蠢?,假使晤U茄〈磣約航繆蕕慕巧?,乃N陀Φ比銜僑死嗟牟恍搖?這個想法會在愛國心的動機之外又增加關懷人類的動機,以提高所有思慮周到的善良人士對這事件的關切心情。 如果我們的選擇取決于對我們真正利益的明智估計,而不受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實的迷惑和影響,那就萬分幸運了。但這件事情與其說是可以認真預期,還不如說是只能熱切希望而已。提供給我們審議的那個計劃,要影響太多的私人利益,要改革太多的地方機構,因此在討論中必然會涉及與計劃的是非曲直無關的各種事物,并且激起對尋求真理不利的觀點、情感和偏見。在新憲法必然會碰到的最大障礙中,可以很容易地發(fā)現下列情況:每一州都有某一類的人,他們的明顯利益在于反對一切變化,因為那些變化有可能減少他們在州政府中所任職位的權力、待遇和地位;另外還有一類人,他們出于不正常的野心,或者希望趁國家混亂的機會擴大自己的權力,或者認為,對他們來說在國家分為幾個部分邦聯政府的情況下,要比聯合在一起有更多向上爬的機會。然而,對于有這種性格的人,我并不打算詳述我的意見。我清楚知道,不分青紅皂白,隨便將哪一路人的反對(僅僅因為他們所處地位會使他們可疑)都歸結于利益或野心,不是實事求是的。天公地道,我們必須承認,即使那樣的人也會為正當目的所驅使。無庸置疑,對于已經表示或今后可能表示的反對,大多數的出發(fā)點即使不值得敬佩,至少也無可厚非,這是先入為主的嫉妒和恐懼所造成的正常的思想錯誤。使判斷產生錯誤偏向的原因的確很多,并且也很有力量,以致我們往往可以看到聰明而善良的人們,在對待社會最重要的問題上既有站在正確的一邊,也有站在錯誤的一邊。這一情況如果處理得當,可以給那些在任何爭論中非常自以為是的人提供一個遇事實行節(jié)制的教訓。在這方面,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理由,是從以下考慮得來的:我們往往不能肯定,那些擁護真理的人在原理上受到的影響是否比他們的對立面更為純潔。野心、貪婪、私仇、黨派的對立,以及其他許多比這些更不值得稱贊的動機,不僅容易對反對問題正確一面的人起作用,也容易對支持問題正確一面的人起作用。假使連這些實行節(jié)制的動機都不存在,那么再也沒有比各種政黨一向具有的不能容忍的精神更不明智了。因為在政治上,如同在宗教上一樣,要想用火與劍迫使人們改宗,是同樣荒謬的。兩者的異端,很少能用迫害來消除。然而,無論這些意見被認為是多么確鑿有理,我們已有充分征兆可以預測,在這次討論中,將會發(fā)生和以前討論一切重大國家問題時相同的情況。忿怒和惡意的激情會象洪流似的奔放。從對立黨派的行為判斷,我們會得出這樣的結論:他們會共同希望表明自己意見的正確性,而且用慷慨激昂的高聲演說和尖酸苛薄的謾罵來增加皈依者的人數。明智而熱情地支持政府的權能和效率,會被誣蔑為出于愛好專制權力,反對自由原則。對人民權利的威脅過于謹慎的防范——這通常是理智上的過錯,而不是感情上的過錯——卻被說成只是托詞和詭計,是犧牲公益沽名釣譽的陳腐釣餌。一方面,人們會忘記,妒忌通常伴隨著愛情,自由的崇高熱情容易受到狹隘的懷疑精神的影響。另一方面,人們同樣會忘記,政府的力量是保障自由不可缺少的東西;要想正確而精明地判斷,它們的利益是不可分的;危險的野心多半為熱心于人民權利的漂亮外衣所掩蓋,很少用熱心擁護政府堅定而有效率的嚴峻面孔作掩護。歷史會教導我們,前者比后者更加必然地導致專制道路;在推翻共和國特許權的那些人當中,大多數是以討好人民開始發(fā)跡的,他們以蠱惑家開始,以專制者告終。同胞們,在以上的論述中,我已注意到使你們對來自任何方面的用沒有事實根據的印象來影響你們在極為迫切的福利問題上作出決定的一切企圖,加以提防。毫無疑問,你們同時可以從我在以上論述的總的看法中發(fā)現,它們對新憲法并無敵意。是的,同胞們,我承認我對新憲法慎重考慮以后,明確認為你們接受它是有好處的。我相信,這是你們爭取自由、尊嚴和幸福的最可靠的方法。我不必故作有所保留。當我已經決定以后,我不會用審慎的姿態(tài)來討好你們。我向你們坦率承認我的信仰,而且直率地向你們申述這些信仰所根據的理由。我的意圖是善良的,我不屑于含糊其辭,可是對這個題目我不想多作表白。我的動機必須保留在我自己的內心里。我的論點將對所有的人公開,并由所有的人來判斷。至少這些論點是按照無損于真理本意的精神提出的。我打算在一系列的論文中討論下列令人感興趣的問題:聯邦對你們政治繁榮的裨益,目前的邦聯不足以維持聯邦,為了維持一個至少需要同所建議的政府同樣堅強有力的政府;新憲法與共和政體真正原則的一致,新憲法與你們的州憲是相類似的,以及,通過新憲法對維持那種政府、對自由和財產的進一步保證。在這次討論過程中,我將要盡力給可能出現、并且可能引起你們注意的所有反對意見提出滿意的答復。也許有人認為,論證聯邦的裨益是多余的,這個論點無疑地已為各州大部分人民銘記在心,可以設想,不致有人反對。但是事實上,我們已經聽到在反對新憲法的私人圈子里的私下議論說:對任何一般性制度來說,十三個州的范圍過于廣闊,我們必須依靠把整體分為不同部分的獨立邦聯:這種說法很可能會逐漸傳開,直到有足夠的贊成者,同意公開承認為止。對于能夠高瞻遠矚的人來說,再也沒有比這一點更為明顯了:要末接受新憲法,要末分裂聯邦。因此首先分析聯邦的裨益以及由于聯邦分裂各州會暴露出來的必然弊病和可能的危險,是有用的。因此這點將成為我下一篇論文的題目。

作者簡介

暫缺《聯邦黨人文集》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聯邦黨人文集
   
   第一篇概論
   這一系列論文的目的在于指出聯邦對政治繁榮的稗益。
   
   第二篇關于外國勢力和影響的危險
   對此問題的概述。
   
   第三篇續(xù)前篇內容
   由于聯邦比州政府效率高,性質上更完善,因而通過消除正當戰(zhàn)爭的一般原因,防止違反契約和條約就能防止這類危險——聯邦也更適于解決國際爭端。
   
   第四篇續(xù)前篇內容
   避免不義戰(zhàn)爭的原因——用更大力量迫使其它國家尊重我們,并且防止它們因妒忌我們在貿易方面的成功而攻擊我們。
   
   第五篇續(xù)前篇內容
   聯邦使我們若干州免受外來影響,這些州如果不聯合起來,這種影響就會存在。聯邦防止這些州同外國和敵對國家結盟。
   
   第六篇關于各州不和所造成的危險
   各州如果不聯合就會造成種種不和的理由,特別是由于小州里的個人野心所造成的危險——歷史事例——謝司起義——答復贊成各州分離者的論點——歷史事例——用這些事例向人民呼吁。
   
   第七篇續(xù)前篇內容
   列舉各州如不聯合彼此就會產生糾紛的原因。
   
   第八篇各州敵對的后果
   首先,毀滅生命和財產;然后,常備軍,行政權力的擴大,軍權增長,大于民權——答復在這方面反對聯邦的意見——如果有聯邦,軍隊不致危及自由——希臘和大不列顛的實例。
   
   第九篇聯邦能防止國內派別之爭和暴亂
   各共和國內發(fā)生這些動亂的危險,向專制政治擁護者提出的論點——邦聯的優(yōu)越性——歷史事例——一孟德斯鳩的觀點——邦聯和聯合的區(qū)別——邦聯的性質——擬議中的憲法是聯邦共和制的一種形式——呂西亞同盟。
   
   第十篇續(xù)前篇內容
   美國內黨爭的危險和其它各地一樣——黨爭的性質——避免這種危險的方式——在防止派別之爭方面代議政體比民主政體優(yōu)越——大型共和國在這方面的優(yōu)越性。
   
   第十一篇聯邦對商業(yè)關系和海軍的裨益
   外國對我國商業(yè)的嫉妒——行動一致的需要——海軍得到的尊重——分裂對商業(yè)的影響——對漁業(yè)的影響——對西部湖泊和密西酉比河航行的影響——西班牙的嫉妒——支海軍的好處——國內貿易——歐洲并不比美洲優(yōu)越。
   
   第十二篇聯邦在稅收方面的作用
   貿易是最良好的財源,能增進納稅能力——間接稅最適于美國,并且必須來自貿易——沒有聯邦不可能有這種稅——破壞這種財源的后果——稅收的需要,聯邦保證有最好的稅收來源。
   
   第十三篇聯邦在政府經濟方面的優(yōu)越性
   用一份公務員薪金代替多份薪金——將成立若千小邦聯,每個小邦聯的開支和擬議的單一邦聯的開支同樣浩大——這方面的理由。
   
   第十四篇答復由于幅員廣大而反對擬議中的憲法的意見
   共和政體和民主政體的區(qū)別——古代共和國的錯誤——擴大共和國的范圍——美國的幅員比同歐洲各國相比并非過于遼闊——合眾國的權限限于共同利益的客體——憲法的目的是使各州聯合和增加參加聯合的州的數目——促進州際交往——所有各州均無掩護,全都需要保護。
   
   第十五篇當前的邦聯不足以維持聯邦
   當前邦聯的不良后果——邦聯缺點的分析——政府的真正目的——邦聯無力實行有效的管理——當前邦聯管理下的經驗。
   
   第十六篇續(xù)前篇內容
   其他邦聯的經驗——現在的邦聯會導致內戰(zhàn),外國的影響,自家毀滅和軍事專政——聯邦不能如此存在——有效的管理必須及于個人——答復反對意見。
   
   第十七篇續(xù)前篇內容
   各州保留的權利將受侵犯的反對意見——另一種方法的真正危險——聯邦政府有助于無政府狀態(tài),無助于專制——各州將有較大影響——理由——歷史事例。
   
   第十八篇續(xù)前篇內容
   歷史事例。
   
   第十九篇續(xù)前篇內容
   歷史事例。
   
   第二十篇續(xù)前篇內容
   尼德蘭的例子。
   
   第二十一篇現在邦聯政府的其他缺點
   法律沒有保障,無強制服從的權力,無懲罰不服從的權力,無權對各州使用武力,無權幫助一個州實施自已的法律——答復關于干涉各州的反對意見——由各州捐獻的籌款原則——這個原則不公平,有強迫性,將變成災難性的東西——已提出的矯正辦法——對消費品征稅的好處和間接稅的好處。
   
   第二十二篇續(xù)前篇內容
   無權管理貿易——缺乏這種權力的弊病——根據定額招募軍隊——這種制度的弊病——各州在國會投票權相同所造成的弊病和危險——缺乏司法權——國會的組織完全不適于行使適當的權力——現在的邦聯從未經人民批準。
   
   第二十三篇為了維持聯邦,需要一個同擬議中的政府同樣堅強有力的政府
   聯邦政府的目的——各州的共同防務和必要的權力——這些權力不應限制的理由——邦聯在這方面的失敗——憲法的補救辦法。
   
   第二十四篇進一步考慮共同防務所需要的權力
   答復反對常備軍的意見——給予國會這些權力——對國會的限制——除兩個例外,州憲法并未禁止有常備軍——邦聯條款中也未加禁止——聯邦政府需要這些權力——我們的商業(yè)需要有一支海軍。
   
   第二十五篇續(xù)前篇內容
   答復認為各州能提供共同防務的反對意見——不能將共同防務交給分離的各州,因為這對某些州是一種強迫,對所有的州可能是危險的,會造成各州之間的互相嫉妒,有可能危及聯邦的權威——邦聯在這方面的條款——限制國會招募或維持軍隊的決定權的錯誤——民兵的不利條件——沒有對外戰(zhàn)爭時,常備軍有時也是需要的——賓夕法尼亞州和馬薩諸塞州的例子——過分限制聯邦政府的危險。
   
   第二十六篇研究限制立法機關在國防方面權力的主張
   主張的由來——這里并不贊成——和平時期取消和軍事編制——主張的由來及發(fā)展——給予國會權力是一種充分的保護——這樣做的理由——答復政府首腦可能獲得軍需品的反對意見,就這點呼吁聯合。
   
   第二十七篇續(xù)前篇內容
   考慮新政府將需要軍事力量來執(zhí)行其法律的反對意見——全國性政府沒有比州政府更惹人惡感的危險——相信聯邦政府會比州政府管理得更好的理由——發(fā)生反對聯邦政府暴亂的可能性不大——需要武力的可能性比反對派提出的要小——理由——聯邦法律就目前來說,是國家的最高法律。
   
   第二十八篇續(xù)前篇內容
   聯邦政府必須使用武力的情況——相反計劃中同樣需要——使用武力要由國會控制——如果國會不忠實,就有最初的自衛(wèi)權——各州對聯邦篡奪的防御——國家領土范圍和有限資源的進一步保護。
   
   第二十九篇關于民兵
   民兵的管理必須交給聯邦政府,以保證組織和紀律的統(tǒng)一——答復聯邦長官無權召集地方武裝,以及擔憂來自管理民兵權力的危險等反對意見——“普布利烏斯”關于民兵編制的計劃及其好處——各州任命民兵軍官是一種充分的防護措施——答復關于反對把民兵派往邊遠各州的權力的意見。
   
   第三十篇關于一般征稅權
   這種權力對每種政體都是必要的——缺乏這種權力的不良影響——現在邦聯政府的效果——答復關于國會應限于對外征稅的反對意見——征用制度的弊端和缺點——如果沒有全面權力,現有經費在戰(zhàn)時就會轉作他用——全面權力會給國家開辟財源井取得貸款人的信任。
   
   第三十一篇續(xù)前篇內容
   首要原理的重要性——在道德和政治方面——在這些問題上意見分歧的理由——評已有論點。評聯邦政府篡權和聯邦政府侵犯州政府的反對論點——人民大眾對州政府的同情。
   
   第三十二篇續(xù)前篇內容
   考察總的征稅權會妨礙州征稅權的反對意見——對付這種危險的屏障——對聯邦統(tǒng)治權的限制——聯邦政府獨有的征稅權就是對進口貨征收關稅——其他各方面的征稅權同各州一致——這方面的證明——聯邦權力和州的權力并無矛盾——同等權力是主權劃分的必然結果。
   
   第三十三篇續(xù)前篇內容
   考察對臨時征稅權的反對意見——這些權力是必要的——明確授予這些權力是謹慎的行動——聯邦當局及其成員是聯邦措施是否適當的判斷者——考察聯邦征稅法是最高法律的反對意見,指出這種最高權力的必要性——憲法對這些法律的限制。
   
   第三十四篇續(xù)前篇內容
   征稅方面的同等權力是完全處于從屬地位各州的可行辦法——否認同等權力切實可行是荒謬的——羅馬史的實例——聯邦政府需要巨大的征稅權。
   
   第三十五篇續(xù)前篇內容
   在稅收問題上對聯邦政府不加限制的理由——限制會導致征稅不平等和壓迫——考察關心稅收能防止過高的稅率以及納稅公民的各個階級都不能提出異議——就稅收來分析國會的代表制——混合代表制的良好效果,眾議員需要見多識廣。
   
   第三十六篇續(xù)前篇內容
   就征稅問題進一步考察代議制——聯邦政府能夠行使國內征稅權——比征甩制度好——在征稅方面州和聯邦并無沖突的危險——考察關于征稅權的次要反對意見。
   
   第三十七篇關于制憲會議在設計適當政體方面的困難
   以公正精神討論公眾措施的困難——預先決定的敵友——聯邦黨人的意見是向那些只希望祖國幸福的人們提出的——指出工作中的新奇事物和困難——憲法必然是不完善的,但是制憲會議進行工作時毫無派別情緒,最后均感滿意。
   
   第三十八篇續(xù)前篇內容,并揭示反對意見與新方案互不相關
   迄今為止,經每個人審議并同意而組成的一切政府——例子——新制度由于缺乏經驗而產生的錯誤——美國目前形勢——指出現有弊病,反對派的異議和矯正辦法無濟于事。
   
   第三十九篇此方案與共和政體原則的一致性。
   美國只能采用共和制度——實例表示的共和政體原則——新提出的憲法符合這個標準——從憲法條款來證明這點——既不是完全國家性的,也不是完全聯邦性的。
   
   第四十篇審議和證實制憲會議關于組織一個混合政府的權力
   審議會議行動的權力——從責任考慮,即使越權也是適當的—一憲法只是提出罷了——徹底改變的必要——制憲會議是否越權,并不影響批準問題。
   
   第四十一篇憲法所授權力概論
   所授權力的大小——不比應授予的權力大——考察一般的反對意見——授權對象——宣戰(zhàn)和頒發(fā)捕押外國船只的特許證——設置陸軍和艦隊一管理和召集民兵——征稅和借款。
   
   第四十二篇進一步考察憲法授予的權力
   管理同外國的來往——大使、領事和條約——懲罰海盜行為、公海上的嚴重犯罪行為和違犯國際法的行為——對外貿易的管理—一對奴隸買賣的制裁——考察對這二點的反對意見——保持和睦而適當的州際交往——州際貿易和印第安人貿易——貨幣的鑄造——對偽造者的懲罰——度量衡標準——歸化——破產法——證明公法的條例——郵路和郵局。
   
   第四十三篇續(xù)前篇內容
   各方面的權力——著作權和專利權——聯邦城市——對叛逆罪的懲罰——接納新州——管理領地和管理公共財產——保障各州的共和政體——保護各州抵御外侮,對付內亂——承擔支付未償債務——憲法修正案——在九個州的同意下本政府即可成立——這是對邦聯的侵犯的反對意見——批準州和拒絕批準州之間的關系。
   
   第四十四篇對若干州的權力的限制
   禁止各州之間訂約和結盟,禁止頒發(fā)捕押外國船只的特許證,禁止鑄造貨幣。禁止發(fā)行信用券,除金銀外,禁止制定任何法定貨幣,禁止通過褫奪公權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禁止設制高貴稱號,禁止征收進出口稅——有權制定一切必要和適當的法律,以實施上述各種權力——這種權力的必要性——禁止行使任何未經明確授予的權力——實際列舉所授予的一般權力——從反面列舉,并詳細說明保留的權力和完全不加說明——濫用這種一般權力的糾正辦法——憲法和符合憲法的法律和條約是至高無上的——州和聯邦官員擁護憲法的誓詞——授予的權力沒有一點是不必要或不適當的。
   
   第四十五篇考察所謂聯邦權力對各州政府的威脅
   新憲法對州政府并不是一種威脅,因為邦聯的傾向是削弱中央權力;各州政府在人民中間會有更大的影響,各州政府是聯邦政府的重要部分;合眾國官員比各州官員少;保留的權力相對多于授予的權力;已提出的改變主要不是增加新權力,而是鞏固原有權力。
   
   第四十六篇比較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影響
   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只不過是同一部分選民的不同代理者——人民首先隸屬于州政府——理由——聯邦政府只有在管理比較適當時才能贏得威望——理由——答復關于聯邦軍事力量方面的異議——關于聯邦權力會威脅州政府的說法的總結性論述。
   
   第四十七篇新政府的特殊結構及其各部門的權力的分配
   考察各部門應該分立的準則——這個準則是嚴格的——新憲法井未違反此準則——孟德斯鳩的觀點——考察各州憲法在這一方面的條款。
   
   第四十八篇這些部門的分立不應達到彼此沒有符合憲法的監(jiān)督程度
   人們承認,一個部門的權力不應由另一部門行使——一個部門不應對另一部門施加強制性的影響——防止一個部門侵犯另一部門的研究——缺乏新的符合憲法的限制——立法機關并吞其他部門的趨勢——理由——說明行政部門侵犯之一例。
   
   第四十九篇用召開會議向人民呼吁的方法來防止政府任何部門侵犯權力
   用適當規(guī)定的方式向人民呼吁是適當的——一個充分的補救方法——如果用得太多是非常危險而無效的一理由一這種呼吁什么時候有用——偶然求助于人民的意見。
   
   第五十篇定期向人民呼吁的研究
   間隔時間長短的優(yōu)缺點——賓夕法尼亞州的例子。
   
   第五十一篇政府結構必須能使各部門之間有適當的控制和平衡
   獲得這種相互控制和平衡的方法——聯邦政府保護人民權利的有利條件——委托權力的劃分——人民當中的各種利益集團。
   
   第五十二篇眾議院
   選舉人——眾議員的資格——任期——兩年一度的選舉——經常選舉的意義——其他政府中的服務期限——在英格蘭、愛爾蘭和美洲殖民地——兩年一度的選舉并不危險——從國會的性質和地位得出這種理由。
   
   第五十三篇續(xù)前篇內容
   答復一年一度的選舉結束之時就是虐政開始之月的反對意見——兩年一度的選舉是需要的、有用的——期限過短的反對意見——兩年一度的選舉有用而且穩(wěn)妥。
   
   第五十四篇各州眾議員的分配比例
   人數是選舉眾議員的適當標準——奴隸的選舉法——對于奴隸不得參加當地選舉這種反對意見的研究——按照人0數目和財產選舉眾議員的權利一國會里的票數應與各州的財富成比例——不許有虛報人口的動機,因為人口數目不僅是選舉眾議員的根據,而且也是征稅的根據。
   
   第五十五篇眾議院的全部人數
   本題所具有的重要性——決定適當人數的困難——小州需要較小的比例——國會的有限權力并不要求眾議員人數過多——研究和答復各種反對意見——研究危險的根源。
   
   第五十六篇續(xù)前篇內容
   研究國會太小,不能了解選民的利益和愿望的反對意見——眾議員應了解選民的利益——一聯邦立法的對象——少數眾議員就夠了——征稅———民兵—一大不列顛的經驗。
   
   第五十七篇結合眾議員的選舉來研究新計劃有犧牲多數人讓少數人向上爬的所謂趨勢。
   這種反對意見原則上沖擊了代議制政體的根源——眾議員由各階級選舉,由各階級產生——列舉保證眾議員忠誠的種種保證——選舉眾議員的條款,眾議員的資格和州官員的資格相同——選民的相對數目并不是贊成州和不贊成聯邦制度的理由——這個原則既不合理也行不通——并無事實根據——英國下院和我國各州的例子。
   
   第五十八篇研究眾議員人數不會隨著人口增長的需要而增加的反對意見
   就這一點把各州憲法與擬議中的憲法加以比較——各州政府的實踐——國會的組織會引起警惕——大州將控制小州——答復參議院會阻止眾議員人數增加的反對意見——眾議院有合乎憲法的根據拒絕為政府費用撥款——反對眾議院人數過多的理由——研究多數人是法定人數,而法定人數中的多數能執(zhí)行法律的反對意見。
   
   第五十九篇。關于國會規(guī)定議員的選舉權力
   每個政府必須具有維持自己存在的手段——研究這種權力的不同受托人——這種權力的實質和范圍——如果不授予這種權力,聯邦政府將受州政府支配——各州政府維持其存在的權利未受損害——研究各州選舉參議員的權力具有同樣的危險性這一反對意見——保持這種權力的理由——研究各州的利益集團足以防止州政府濫用權力,控制議員選舉這一反對意見。
   
   第六十篇續(xù)前篇內容
   研究國會能利用此項權力促使它所喜歡的階級當選而排斥其它階級的反對意見——列舉駁斥這個反對意見的理由。
   
   第六十一篇續(xù)前篇內容
   反對關于一切選舉均須在選舉人居住縣內舉行的條款——此類規(guī)定并無害處,亦無保障作用——與各州憲法中相應條款之比較——議會確定同一選舉日的權力或許十分重要——設想憲法中不包括有關確定同一選舉日的條款——關于此項一般內容的結束語。
   
   第六十二篇一參議院
   參議員之資格——由州立法機關任命參議員——參議院中的平等代表權——聯邦政府的雙重性質要求雙重代表權——參議院中的平等代表權是對各州主權的確認——參議員的人數與任期——議會中需要此一上院,以防止不恰當之立法,以防止派性之作祟,以防止無知之立法,以防止由于成員多變而造成諮議無常——歷數諮議無常之危害。
   
   第六十三篇續(xù)論參議院
   避免缺乏應有的民族榮譽感,應有的責任感,以及防范差錯與謬誤的手段——歷史證明一切國運長久之共和政體無不設有參議院——古代共和政體與合眾國的區(qū)別——雅典、迦太基、斯巴達、羅馬、克里特——探討擔心參議院取得超越尋常地位的反對意見一此種后果并無可能——馬里蘭州之參議院——英國議會——斯巴達、羅馬、迦太基——眾議院的支配性影響。
   
   第六十四篇參議院之權力
   締約權——此項權力的重要性——理應付之于參議院執(zhí)掌——成員眾多的機構不適于執(zhí)掌此項權力——理由——探討反對參議院執(zhí)掌此項權力的意見,并列舉否由此種反對意見的理由——參議員之責任感。
   
   第六十五篇續(xù)論參議院之權力
   任命公職人員——行使作為裁決彈劾案法庭的權力——組成此類法庭之困難——參議院最適于承受此項委托——探討并否決將此項權力委之于最高法院的雛議——探討并否定由最高法院與參議院聯合行使此項權力之適宜性——探討并否定將此項權力付之于與政府任何部門無關的個人之適宜性——即使由參議院行使此項權力并不理想,亦不應因此而否決憲法草案。
   
   第六十六篇進一步探討反對參議院行使作為裁決彈劾案法庭的權力之意見
   關于使立法與司法職能統(tǒng)一的反對意見——反對派欣賞紐約州憲中的此類相同規(guī)定——關于使參議院權力過分集中而會產生特權階級的反對意見——關于參議院對其曾已認可之官員將會過于寬大處理的反對意見——關于參議員因濫用締約權而可能受到彈劾,遂造成自行裁決的反對意見。
   
   第六十七篇行政部門
   探討并駁斥有關這一方面的歪曲說法。
   
   第六十八篇選舉總統(tǒng)之方式
   反對派對憲草唯一不曾譴責過的部分——此種方式具有充分保障——選擇中包含民意之可取——由合格人士如選舉人團進行選擇之可取:以防紛爭與混亂;以防操縱與腐敗,以使總統(tǒng)僅對人民負責——這一切好處無不具備——不大可能選出不合格的人——探討并贊成由人民選出副總統(tǒng)。
   
   第六十九篇行政首腦之真實屬性
   單一之個人——與英王及紐約州長之比較——任期四年,并得連選連任——與英王及紐約州長之再次比較——可以彈劾、被免職,及受民法審判——復與英王和紐約州長,以及馬里蘭和特拉華二州州長相比較——否決權——再作如前之比較,并與馬薩諸塞州長相比較——統(tǒng)率執(zhí)行聯邦任務之民兵——再作如前之比較——統(tǒng)率合眾國之陸軍與海軍——再作如前之比較,并與新罕布什爾及馬薩諸塞二州州長相比較——特赦權——如前之比較——締約權——如前之比較——行政權力之泛論與比較。
   
   第七十篇再論行政部門
   強有力之行政首腦符合共和政體——如何構成真正的行政首腦——單一性——此點之理由——將行政權付之于二名或更多的長官——由一委員會鉗制行政首腦——列舉對非單一制及由委員會鉗制的反對理由。
   
   第七十一篇行政首腦之任期
   影響其行動的堅定性——對持久之事物才有更大的關切——行政首腦不應屈從于人民及立法機構之一時沖動——政府各部門相互間獨立之必要性——任期過短勢必減少其獨立性——探討擬議之四年任期。
   
   第七十二篇續(xù)前篇內容,并探討行政首腦之連選連任
   任期長短影響政府之穩(wěn)定性——各部部長從屬于行政首腦,并與之共進退——行政首腦之連選連任——探討對此之反對意見——單一任期之限制減少行為端正之動機,增加行為不軌之誘因,妨害在職經驗之積累,在非常時期使國家得不到最佳人選之效力,并形成使政府難以保持穩(wěn)定之憲法障礙——探討單一任期之所謂好處——不應阻礙人民遴選富有經驗之士。
   
   第七十三篇維護行政首腦之條款,以及否決權
   無適當規(guī)定難免使行政首腦受制于立法機構,而行政首腦之獨立性不應受到損害——否決權——列舉并探討贊同與反對之理由——否決權不是絕對的——在紐約與馬薩諸塞二州并皆存在。
   
   第七十四篇行政首腦之統(tǒng)轄陸軍與海軍,及其特赦權
   
   第七十五篇行政首腦之締約權
   憲章中最佳特色之———探討擔心使行政與立法部門合并之反對意見——此一合并并非不合宜——其理由——眾議院之不能被允許參與——反對僅需參議員人數三分之二之出席。
   
   第七十六篇行政首腦之用人權
   憲章中之卓越特色——此項權力無法由全體人民行使——將引起行政首腦更明確的責任感——反對單獨委之于總統(tǒng)——總統(tǒng)可能為參議院所駁回一參議院之認可在于制止循私——探討認為由是而使總統(tǒng)得以操縱參議院之反對意見——參議院之整體無從腐化——憲章之保障。
   
   第七十七篇續(xù)論用人權,并探討行政首腦之其他權力
   任命以及更代均需參議院之認可——探討擔心總統(tǒng)不適當操縱參議院或出現相反情況之反對意見——與紐約州委任制度之比較——用人權之應委諸委員會或由眾議院分享——向議會提供情報之權,向議會建議措施之權;召集議會或其一院主權;宣布議會休會之權;接受大使及其他使節(jié)之權;執(zhí)行聯邦法律之權,授予合眾國全體軍官職銜之權——有關行政部門之結束語。
   
   第七十八篇司法部門
   任命之方式——任期——完全獨立之必要性——宣布法律是否違憲之權——立法部門對其權限應自行審定——對法律之解釋是司法部門的特殊職權——在這一方面需要獨立性——作為憲法以及個人權利之監(jiān)護人,司法部門需要獨立性——行為端正即可繼續(xù)任職之明智。
   
   第七十九篇續(xù)論司法部門
   維護司法部門的特定條款是保持其獨立性所必需的——司法部門之責任——法官可以受彈劾——不可以因喪失能力而予免職——其理由——與紐約州完相比較。
   
   第八十篇司法部門之權力
   司法權應涉及何類案件——涉及聯邦依法頒布之法律的一切案件;有關執(zhí)行憲法規(guī)定的一切案件,合眾國為訴訟一方的一切案件;在對外關系中涉及聯邦和平、或訴訟涉及二州、或一州與另一州之公民、或不同州之公民的一切案件;發(fā)生于公海之上或涉及海事司法的一切案件;不宜由州法庭審理的一切案件——根據憲草司法權將涉及何類案件——憲法規(guī)定之陳述——這些規(guī)定符合司法部門應有之權限——委之以衡平法的適宜性。
   
   第八十一篇續(xù)論司法部門,兼及司法權之分擔
   建立最后與最高司法法庭之適宜性——將司法權委之于特定部門之適宜性——探討這方面的反對意見——此項權力之委托使司法脫離立法部門得到更完善的保證,使行為端正即可繼續(xù)任職的原則得到更全面的承認,保證獲得更為得力的法律人才,并使司法脫離黨派紛爭——某些州之范例——探討所謂立法部門除涉及未來行動而外無法糾正司法上的錯誤,以及所謂司法部門侵犯立法部門權力的危險——組織低級法庭之適宜性——減輕最高法院的負擔——各州法庭不適于審理——將合眾國劃成若干司法轄區(qū)的好處——司法權分擔應有的形式——最高法院之固有管轄權——低級法庭之固有管轄權——最高法院之上訴管轄權。
   
   第八十二篇續(xù)論司法部門
   州法院對聯邦事務之管轄權——州法院保留未經完全委之于聯邦的一切管轄權——涉及特殊規(guī)定之案件,其審理可由議會完全委托最高法院——各州法院與聯邦法院具有并行管轄權時之相互關系——各州法院審理之案件得向最高法院上訴——聯邦低級法庭之上訴管轄權。
   
   第八十三篇就陪審團審判續(xù)論司法部門
   探討關于憲草未規(guī)定民事案件由陪審團審理的反對意見——這種反對意見所依據之原理的真實含義——探討由陪審團審判之權利的重要性——刑事與民事案件——各州之陪審團制——確立一般規(guī)則之困難——在某些情況下此種一般規(guī)則之不當——馬薩諸塞州之提案——紐約州憲中之規(guī)定——關于在無論何種情況下均應建立陪審團制的提案——結束語。
   
   第八十四篇探討并反駁對憲草的某些一般性的及其他的反對意見
   人權法案——新聞自由——政府所在地過遠問題——沒有關于對合眾國負債的規(guī)定——新體制的額外開支——結束語。
   
   第八十五篇結束語
   討論問題的方式——呼吁讀者審慎權衡井采取認真行動——普布利烏斯對其所提論據之信心——即使未臻完善亦非拖延之理由——未完善之處之被夸大——憲草并無顯著缺點——憲草保障人民權利及利益——雖然未臻完善,仍不失為可取之草案——國情不容許拖延而妄圖追尋完善之草案——另外舉行制憲會議之困難——通過后再以修正案方式彌補缺陷較為容易——任何方案均不能使所有各州滿意——探討所謂以后進行修正的障礙——召集聯邦代表會議進行修正之容易——結論。
   
   附錄
   
   一、召開聯邦制憲會議國會決議
   
   二、邦聯條款
   
   三、關于將憲法提交國會的決議
   
   四、華盛頓致國會函
   
   五、合眾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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