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斷:在下文中我們將會看到,英國的合同法是由英國早期的“諾言之訴”發(fā)展而來的。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英國法的有關規(guī)則都是針對違反諾言而制定的,而不是針對違反合同而制定的。這是諾言在英美合同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歷史的和傳統(tǒng)的原因。進一步說,英美合同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的合同法創(chuàng)制的途徑不同。大陸法系國家的合同法理論主要是由法學家創(chuàng)立和發(fā)展的。這些法學家把合同法作為民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加以研究,因而能夠發(fā)現,在合同關系與侵權行為關系、不當得利關系及無因管理關系之間存在著一種共性,即它們都是特定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學家們把這種關系稱為債,以區(qū)別于其他的民法關系,比如物權關系(存在于權利主體與不特定的義務主體之間)。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合同是債的一種。英美合同法的理論主要是由法官創(chuàng)制和發(fā)展的。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法官關心的主要是如何為當事人提供救濟。在特定的案件中,違反約定的通常只是一方,法官所直接觀察到的是該方違反了自己許下的諾言,而不是雙方之間發(fā)生的抽象的權利義務關系。然而,把合同定義為法律為之提供救濟的諾言并不是很妥善的。首先,合同應當是合同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諾言僅是一方的意思表示。其次,從合同訂立的過程看,諾言的作出只是這一過程的開始,各方諾言均被對方接受才是這一過程的完結。從這個意義上說,諾言是原因,合同是結果。比如,要約是一種廣義的諾言,其中既包含了為受要約人提供利益的許諾也包括請受要約人為要約人提供對應利益的請求,但要約并不是合同本身,而只是合同產生的原因和前提。再次,法律為之提供救濟的諾言已不再是通常意義上的諾言,而已經是合同本身。比如,一項要約是一種廣義的諾言,它在被受要約人承諾之后成為約束雙方的合同。然而,諾言僅強調了單方的義務,即諾言人不得違背自己的許諾,用諾言為合同下定義并不能把握合同本質特征,即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各方具有對等的約束力。二、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債權債務關系的協(xié)議在當代美國合同法的著述和法律的規(guī)定中,人們可越來越多地看到與大陸法系的法學家的概括相似的合同定義。如前所述,《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對合同的概念下了兩個定義。以上討論的是傳統(tǒng)的定義,另一個是現代的定義。根據后一定義,合同是對法律所確認的義務的履行。1979年版《布萊克法學辭典》“合同”詞條為合同下的定義是:合同是“兩個或兩上以上的人創(chuàng)立為或不為某一特定事情的義務的協(xié)議”。這一定義與《統(tǒng)一商法典》①為合同下的定義很相似。該《法典》第1—201(11)條寫道:“‘合同’指產生于當事人受本法以及任何其他應適用的法律規(guī)則影響而達成的協(xié)議的全部法律債務”。根據以上定義,合同是當事人之間依協(xié)議確定的債權債務關系,或者說,合同是當事人確定彼此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協(xié)議。前一定義強調合同的實質是債的關系,后一定義強調合同的外在表現是協(xié)議。這種定義與大陸法系國家的合同定義并沒有什么區(qū)別②。問題在于,這是美國的立法和法院判例普遍采納的定義嗎?難道英美法上的合同概念與大陸法上的合同概念真的沒有區(qū)別嗎?請繼續(xù)看下文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