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只要有社會,就得有法律;只要有法律,就離不開刑罰。然而刑罰的歷史卻并不等于監(jiān)禁的歷史。在人類歷史上相當長的時間里,刑罰實際上就是酷刑。羞辱、刑打、傷害、致殘、虐殺……從傷人皮肉到滅絕肉體,都曾經是刑罰的主要構成內容。作為“恐怖”的同義詞,國家機器的操控者們致力于不斷豐富刑罰的花樣,一切殘忍的刑法均以國家利益的崇高名義而推行,一如法國的斷頭臺被尊稱為“國家的剃刀”。歷史發(fā)展到了今天,理性和人道主義已經為人類主流的刑罰觀,在世界大多地區(qū),駭人聽聞的酷刑已被廢止。重溫這一段并不短暫的酷刑史,審視人類文明進程中無可避免的“惡”,于我們而言,警醒的意義是不言自明的。事實上,《刑罰的歷史》主要是歐洲的刑罰史,盡管其中也涉及到亞洲、美洲和大洋洲等地區(qū),但我們所見到的更多還是長時間籠罩著歐洲的司法黑暗。以高度文明自傲的歐洲人也許無法相信他們的先人竟發(fā)明過那么多的折磨犯罪嫌疑人的手段。直至近代,被宣布有罪的人通常只有兩條道路——死亡或奴役。僅是英倫一國,適用于死刑的罪名就超過了200種。而處決的方式至少包括了生祭、活埋、沸煮、溺斃、釘死、紋吊、斬首、由動物咬噬或用石頭砸死等等。這些花樣迭出的酷刑的發(fā)明者名單里不乏國王、貴族、神職人員以及備受敬重的專業(yè)人士。難以想象的還在于,在很長的時間里,歐洲的民眾總是興高采烈地過節(jié)般地去圍觀酷刑的執(zhí)行場面。文明伴隨血腥而成長,歷史終于翻過沉重的一頁,我們到底看到的酷刑漸漸讓位于較為人性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