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有位律師用一句話來總結自己在大學里所受的法學教育:“我學的那點東西早已經還給老師了?!睙o論我們如何理解這句話的含義,我想從事法律教育的人可能都會有點兒坐不住的感覺,這倒不是說法律教師已經形成了一個具有強烈職業(yè)榮譽感的共同體,而是說恐怕每個教師都會害怕自己的學生某一天對自己說出這樣的話來。時代在變化,知識也在更新,法律在修改,可我們傳授給學生的是什么呢?我們傳授什么樣的東西,才不至于讓學生在多年之后有“全都還給老師了”的感覺呢?看來,在給學生講授那些可變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條文的同時,我們還必須傳授給學生一些不易改變的法理。當然,我們這里所說的“法理”絕不是我們在法理學教科書里學的那些東西,而是滲透于法律、支撐法律的“道理”。這樣的法理往往不是在“法理學”課堂上學到的,而是在部門法的課堂上學到的。在民法傳統(tǒng)的法律教學中,對法律概念和法律規(guī)則的分析和注釋一直是探索法理的重要方法。這樣的“法理”往往是由立法者抽象出來的普遍之理。當法律運用到具體案件中的時候,由于每個案件的具體案情、歷史條件和文化背景等都有很大的不同,書本上的普遍法理往往不能解決實踐中的具體問題。對于法律職業(yè)者而言,真正的法理不是抽象的道理,而是針對具體案件的道理——畢竟,從事法律職業(yè)的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們每天面對的都是具體的案件。如此,這些年來法律教育中一直在呼吁引進美國的“案例教學法”(casemethod)。然而可惜的是,我們對“案例教學法”的理解卻一直處于某種誤區(qū)之中,以為“案例教學法”是在講授法條的時候增加一些具體的案例,由此增加對法條的形象化和具體化理解。這倒頗有些像現在媒體中流行的“以案說法”。真正的“案例教學法”建立在判例法的基礎上?!鞍咐虒W法”是從具體案例的法律推理過程中,找出法官所發(fā)現或者公布的法律原則和規(guī)則。正是在這些案例中,我們發(fā)現:可能法律規(guī)定沒有變,案件針對的具體問題也沒有變,然而也許是社會環(huán)境發(fā)生了變化,甚至是法官個人的價值觀發(fā)生了變化,這些變化會導致法律推理的變化,最終決定了法律判決的變化。因此,從判例法中,我們找到的不是普遍的抽象的法理?!按艘粫r也,彼一時也”,在具體的案件中體現的從來都是辯證的法理。這種辯證的法理所堅持的不是形式正義,而往往是實質正義。在“判例教學法”中,重要的不是所謂的正確的答案,它關心的不是最后判決的勝負,而是法律推理過程。由此,我們才能理解普通法法理學中諸如“技藝理性”、“實踐理性”這樣的核心概念,才能理解波斯納的實用主義法理學:在仔細閱讀美國憲法判決之后,怎么還能相信法律具有科學客觀性這樣的說法呢。因此,“判例教學法”真正教給學生的不僅是具體的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這種法律推理的技藝;法律概念、法律規(guī)則、法律原則和法律學說不過是為法律推理準備的工具箱而已。當然,法律推理技術也可以說是一種知識,但那是一種“know-how”的知識,而不是“know-what”的知識:你腦子里記住了一百種法律解釋的方法可能都不會進行最簡單的法律解釋。這種“know-how”的知識必須親身演練,就像理科生不斷地做練習題才能使得定理公式爛熟于心一樣,法律推理技術也只有考反復研習不同的經典判決才能心領神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