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以市場經濟為主導的世界經濟中,機遇總是與風險同在,人們在市場中所參與的不僅是信用經濟,更是風險經濟。而如何化解各種風險以達到最佳的經營效果,則是當今各國政府和學者所關注的重要課題之一。有鑒于此,人們設計出形形色色的擔保制度來對抗交易中的風險,以求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的實現(xiàn)。權利質權制度便是這些擔保方式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權利質權制度,是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轉讓的財產權為標的的質權。它最早萌生于古羅馬時期,歷經多年的嬉變,目前已為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商法典及部分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所確認。其內容一般包括權利質權的標的范圍、權利質權的設定、權利質權的效力、權利質權的實行等內容。在舊中國的民法典中,權利質權制度曾得到確認。解放后,我國在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中未對權利質權作出規(guī)定,直至1995年我國才在《擔保法》中對其內容作出概括性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極大地促進了我國權利質權制度的繁榮,國家版權局于1996年發(fā)布了《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中國專利局1996公布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局1997年發(fā)布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jiān)會2001年聯(lián)合發(fā)布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與此同時,各商業(yè)銀行也發(fā)布了存羊質押管理辦法。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