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人員負有職位責任是公認的,對公共行政人員是否有道德責任和承擔什么樣的道德責任卻沒能有如此一致的看法。在行政的歷史發(fā)展過程中,以行政和政治二分以及對二分法的反思為界,對行政人員是否有道德責任的討論經歷了三個大的階段。在行政與政治二分期間,行政人員被認為是價值中立的,行政人員只是“工具性”的行政機器,但行政的事實促使人們不得不反思行政人員的道德責任。為什么公共行政人員要具有道德責任?公共行政人員不僅是價值選擇的主體,而且面臨“公共性”與“私人性”的尖銳矛盾。道德責任不是責任的一種,而是對責任的道德評判。究竟哪些責任能成為道德責任,以及應如何劃分道德責任,對于促成公共行政人員道德責任實現(xiàn)是十分重要的前提。當從主觀道德責任和客觀道德責任劃分時,前人就面臨過困境,前車之鑒使我們轉向從義務性道德責任和理想性道德責任劃分公共行政人員的道德責任,這既可保證基本道德責任的實現(xiàn),又可促進道德責任的不斷發(fā)展。公共行政人員道德責任的實現(xiàn)是道德責任的現(xiàn)實化,公共行政人員在這一過程中充滿著道德責任實現(xiàn)之角色、對象、依據(jù)和取向等方面的困惑,以及權力來源的多元結構、權力設置中科層制的反功能和權力行使的自由彈性等客觀技術性障礙,這可能導一致公共行政人員的倫理妥協(xié)。如何才能實現(xiàn)公共行政人員的道德責任呢?我們首先要考慮到公共行政人員道德責任實現(xiàn)的主導原則。絕對命令的一元原則被多元原則取代,這是因為公共行政人員在現(xiàn)代社會至少產生三個方面的角色要求:1.與自身公民角色分離的公共行政人員;2.公共行政內部的一員;3.解決其他公眾利益沖突的仲裁人員。相應地,公共行政人員在行政過程中應遵循“以人為本”、“民主集中制”和“公平”三個主導原則。實現(xiàn)公共行政人員道德責任的具體的措施主要有外部控制和內部控制。外部控制以人的趨惡性為假設前提,其方式有倫理立法、樹立規(guī)章制度、權力監(jiān)督、建設文化環(huán)境、進行褒獎、予以保護等。內部控制以人的趨善性為假設前提,其方式有行政能力的培養(yǎng)、心理素質的加強和價值觀的提升、道德情感的培育、道德品質的修養(yǎng)等。外部控制和內部控制各有優(yōu)劣,所以倫理學家們在對兩種方式做選擇時的偏愛并不排斥另一種方式或完全拋棄另一種方式,但如果僅僅從公共行政人員道德責任實現(xiàn)的客觀方面去選擇,沖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從公共行政人員自身的道德發(fā)展水平尋求兩種方式的結合就成為一種考慮,當我們從公共行政人員道德水平發(fā)展的四個階段展開分析,就可以實現(xiàn)這兩種方式的有機結合。為什么我們要從合法性角度去考量公共行政人員的道德責任?是因為對合法性問題的合理解答是公共行政得以順利發(fā)展的基礎,在依然還存在合法性危機現(xiàn)象的當今中國,這對實現(xiàn)公共行政人員的道德責任有著重大意義。在面臨挑戰(zhàn)壓力的同時,人性的趨善、公共行政的實踐基礎鋪設向善道路、行政制度的價值偏向與彈性以及民主的動力等現(xiàn)實因子又提供了回應挑戰(zhàn)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