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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二冊)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二冊)

定 價:¥24.00

作 者: 王澤鑒著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叢編項: 王澤鑒民商法學研究著作系列
標 簽: 民法

ISBN: 9787562016137 出版時間: 2005-01-01 包裝: 平裝
開本: 21cm 頁數: 381 字數:  

內容簡介

  片斷:(三)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1〕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關于買賣標的物之瑕疵擔保,分設明示擔保(expresswarranty)與默示擔保(impliedwarranty)二類。明示擔保者,謂出賣人依其約款,表示愿意擔保商品具有某種性質或狀態(tài),并以此作為交易之基礎者(basisforthebargain)而言。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2-313第1項規(guī)定,明示擔保依下列方式成立之:(1)出賣人就商品對買受人作有事實肯認或允諾,并以此作為交易之基礎者,明示擔保商品合于此種肯認或承諾;(2)就商品作有描述(Description),而以之為交易基礎者,明示擔保商品合于此種描述;(3)以樣本或模式作為交易之基礎者,明示擔保商品之全部符合此樣本或模式。依2-313第2項規(guī)定,為成立明示擔保,出賣人不必使用“擔?!被颉氨WC”之文句,但出賣人所表示者,僅是關于商品之價值或是個人意見或對商品之推薦,例如“物美價廉”、“此為上等貨色”者,尚不構成明示擔保。至于默示擔保,乃基于法律規(guī)定或商事慣例而發(fā)生。依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2-314之規(guī)定,出賣人系買賣該種商品之商人者,默示擔保商品之宜售性(Merchantability)。又依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2-315之規(guī)定,出賣人若于訂約時,得知買受人買進該商品之特別目的,且買受人信任出賣人之技術與判斷,來選擇或供與適當商品時,出賣人默示擔保該商品宜于此項目的(合宜性之默示擔保)。上述出賣人擔保責任,原則上得依當事人之意思加以排除或限制,但為保護買受人利益,統(tǒng)一商法典2-316亦設有相當規(guī)定。其基本要點計有三項:(1)創(chuàng)設明示擔保之文字及行為,與排除或限制此項擔保之文字及行為,在解釋上應使其合理一致,若不能為合理解釋者,其排除或限制不生效力。(2)欲排除或限制宜售性之默示擔保,須以書面明顯為之。(3)除第二項外,在下列三種情形,默示擔保責任亦被排除:其一,契約使用“asis”、“withallfaults”等文句者,依一般理解,足使買受人注意擔保責任業(yè)已排除。其二,商品瑕疵經檢查即可發(fā)現,而買受人于訂約前已檢查商品、其模型、樣本或拒不為檢查者,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其三,默示擔保,得因交易或履行過程或商業(yè)慣例被排除或限制。出賣人違反擔保義務時,買受人得拒受商品,亦得受領商品,并依其情形,請求損害賠償。關于諸此問題,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設有詳細規(guī)定(參閱U.C.C.2-711以下規(guī)定)。茲應特別說明者,系買受人因商品具有瑕疵,致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者(consequentialdamages,結果損害),亦得向出賣人請求賠償(U.C.C.2-715)。在“利益第三人擔保責任”制度上,第三人得請求賠償,主要為此種損害。本書前言序海峽兩岸關系解凍后不久,兩岸法學家便開始接觸和交流。我和王澤鑒教授在那時便開始建立私人友誼。因為都是從事民法教學和研究工作的,交流又無語言障礙,我確實從與王澤鑒教授交往中學習到不少有益的東西。學問是來不得半點虛假的,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深就是深,淺就是淺,不能裝腔作勢。王澤鑒教授在民法領域內著作之豐,范圍之廣,見解之精,研究之深,在法學界是公認的,我也傾慕不已。王澤鑒教授的“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叢書,在臺灣地區(qū)有很大影響,聽說每出版一本學生便爭相購買,先睹為快。這套叢書的魅力何在呢?我認為王澤鑒教授在這套叢書中創(chuàng)造和深化了一種新的民法研究方法。民法是一門理論博大精深的學科,從其理論之完整和文化之深遠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民法又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隨著經濟社會生活的變化,它又在每日每時地變化著,需要回答許許多多不斷發(fā)生和出現的疑難問題。如何把二者最有效地結合起來,是許多民法學者探索的問題。王澤鑒教授在這套叢書中做到以理論為根據,以案例為依托,以類型化為手段,以分析法學為方法,以社會豐富生活為土壤,使民法研究從象牙塔中走出來,開拓了一個極為廣闊的研究空間。這種方法對廣大學者無疑是很好的啟迪。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這套叢書,為民法教學與研究做了一件有益的事。今年春季我在臺灣講學訪問1月有余,王澤鑒教授親自陪同并邀家中作客,觀看大劇院演出,甚為感激。學者友誼,但愿長青,是為序。江平1997年歲末于北京

作者簡介

  王澤鑒 1938年出生于 臺灣臺北,畢業(yè)于臺灣 大學法律系,獲德國慕 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曾 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 訪問教授,并在英國劍 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 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 從事研究工作。專攻民 法,主要著作有《民法 學說與判例研究》(八 冊)、《民法總則》、 《民法債編》、《民法 物權》等。現任臺灣大 學法律系教授。

圖書目錄

比較法與法律之解釋適用
契約關系對第三人之保護效力
懸賞廣告法律性質之再檢討
無因管理制度基本體系之再構成
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
賭債與不法原因給付
侵權行為法之危機及其發(fā)展趨勢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
意思表示之詐欺與侵權行為
盜贓之牙保、故買與共同侵權行為
雇主未為受雇人辦理加入勞工保險之民事責任
慰撫金
干擾婚姻關系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地上權之時效取得
動產擔保交易法上登記期間與動產抵押權之存續(xù)
斷嗣與收養(yǎng)之效力
英國勞工法之特色、體系及法源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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