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斷:(三)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1〕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關于買賣標的物之瑕疵擔保,分設明示擔保(expresswarranty)與默示擔保(impliedwarranty)二類。明示擔保者,謂出賣人依其約款,表示愿意擔保商品具有某種性質或狀態(tài),并以此作為交易之基礎者(basisforthebargain)而言。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2-313第1項規(guī)定,明示擔保依下列方式成立之:(1)出賣人就商品對買受人作有事實肯認或允諾,并以此作為交易之基礎者,明示擔保商品合于此種肯認或承諾;(2)就商品作有描述(Description),而以之為交易基礎者,明示擔保商品合于此種描述;(3)以樣本或模式作為交易之基礎者,明示擔保商品之全部符合此樣本或模式。依2-313第2項規(guī)定,為成立明示擔保,出賣人不必使用“擔?!被颉氨WC”之文句,但出賣人所表示者,僅是關于商品之價值或是個人意見或對商品之推薦,例如“物美價廉”、“此為上等貨色”者,尚不構成明示擔保。至于默示擔保,乃基于法律規(guī)定或商事慣例而發(fā)生。依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2-314之規(guī)定,出賣人系買賣該種商品之商人者,默示擔保商品之宜售性(Merchantability)。又依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2-315之規(guī)定,出賣人若于訂約時,得知買受人買進該商品之特別目的,且買受人信任出賣人之技術與判斷,來選擇或供與適當商品時,出賣人默示擔保該商品宜于此項目的(合宜性之默示擔保)。上述出賣人擔保責任,原則上得依當事人之意思加以排除或限制,但為保護買受人利益,統(tǒng)一商法典2-316亦設有相當規(guī)定。其基本要點計有三項:(1)創(chuàng)設明示擔保之文字及行為,與排除或限制此項擔保之文字及行為,在解釋上應使其合理一致,若不能為合理解釋者,其排除或限制不生效力。(2)欲排除或限制宜售性之默示擔保,須以書面明顯為之。(3)除第二項外,在下列三種情形,默示擔保責任亦被排除:其一,契約使用“asis”、“withallfaults”等文句者,依一般理解,足使買受人注意擔保責任業(yè)已排除。其二,商品瑕疵經檢查即可發(fā)現,而買受人于訂約前已檢查商品、其模型、樣本或拒不為檢查者,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其三,默示擔保,得因交易或履行過程或商業(yè)慣例被排除或限制。出賣人違反擔保義務時,買受人得拒受商品,亦得受領商品,并依其情形,請求損害賠償。關于諸此問題,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設有詳細規(guī)定(參閱U.C.C.2-711以下規(guī)定)。茲應特別說明者,系買受人因商品具有瑕疵,致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者(consequentialdamages,結果損害),亦得向出賣人請求賠償(U.C.C.2-715)。在“利益第三人擔保責任”制度上,第三人得請求賠償,主要為此種損害。本書前言序海峽兩岸關系解凍后不久,兩岸法學家便開始接觸和交流。我和王澤鑒教授在那時便開始建立私人友誼。因為都是從事民法教學和研究工作的,交流又無語言障礙,我確實從與王澤鑒教授交往中學習到不少有益的東西。學問是來不得半點虛假的,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深就是深,淺就是淺,不能裝腔作勢。王澤鑒教授在民法領域內著作之豐,范圍之廣,見解之精,研究之深,在法學界是公認的,我也傾慕不已。王澤鑒教授的“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叢書,在臺灣地區(qū)有很大影響,聽說每出版一本學生便爭相購買,先睹為快。這套叢書的魅力何在呢?我認為王澤鑒教授在這套叢書中創(chuàng)造和深化了一種新的民法研究方法。民法是一門理論博大精深的學科,從其理論之完整和文化之深遠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民法又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隨著經濟社會生活的變化,它又在每日每時地變化著,需要回答許許多多不斷發(fā)生和出現的疑難問題。如何把二者最有效地結合起來,是許多民法學者探索的問題。王澤鑒教授在這套叢書中做到以理論為根據,以案例為依托,以類型化為手段,以分析法學為方法,以社會豐富生活為土壤,使民法研究從象牙塔中走出來,開拓了一個極為廣闊的研究空間。這種方法對廣大學者無疑是很好的啟迪。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這套叢書,為民法教學與研究做了一件有益的事。今年春季我在臺灣講學訪問1月有余,王澤鑒教授親自陪同并邀家中作客,觀看大劇院演出,甚為感激。學者友誼,但愿長青,是為序。江平1997年歲末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