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警察的民事義務當今警務管理人員所關心的一個焦點是警察過失行為所負有的民事義務問題。在許多場合警官可能會碰到本人、長官和他們所在的警察局收到民事起訴的情況。在所有針對警察的抱怨中,毆打是最經常遇到的,民事起訴警察不適當逮捕或囚禁的案子也較多。不當頒發(fā)逮捕令,這種情況是指如果換成一個受過良好訓練的警官,在同樣的情形下,他會知道該行為缺乏合適的理由,并不下逮捕令。警官失職會導致起訴。草率處理某件案子尤其危險,因為他們有可能使無辜的人受到傷害。執(zhí)法部門的長官有時發(fā)現(xiàn)自己會成為訴訟案件的對象,原因是由于他們對下屬負有責任。有事例可以看到長官在雇傭警察時犯有失職行為(當雇傭一個曾有過分飲酒記錄、精神不健康、有性越軌行為或吸毒記錄的人),或者這些長官沒有盡職,在下屬警察使用武器之前沒有正確訓練他們,這時長官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警察主要民事義務種類——沒有保護好警察巡視范圍的財產對警察所監(jiān)視的人的看護失職沒有提供禁忌醫(yī)療幫助沒有阻止可以預見的犯罪沒有幫助民眾對他人的安全沒有盡職錯誤逮捕錯誤地將人關進監(jiān)獄不正當使用致命武力毆打惡意起訴違反憲法保障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