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幻资?。特別走當時尤匆刃迎去致+廣世紀,工先有的具頭葸圖巴只:存在于文件與著述中時,對立憲者原意的揣摩不可避免地要加入法¨裝囂訌囂囂裝皺囂晶r驀咒詔轟1乍為維護憲法的重要手段,憲法審查在美國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占據(jù)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本書作者約翰?哈特?伊利在這本著作中試圖為司法審查找到一種新的理論和方法來取代當時(1980年代)在美國占主導地位的兩種理論和方法。這兩種理論和方法分別被稱為解釋主義和非解釋主義,前者是指法官必須完全忠實于憲法制定者們在締造憲法時的思想。后者是指法院得根據(jù)憲法詞句,以法官的主觀判斷重新判斷立憲者的價值,并以之作為司法審查的依據(jù)。通常我們認為憲法由人民(起碼是人民的代表)來制訂,憲法最準確的含義只有當時的立憲者最清楚。因此,盡管以古人之法強求今人,未必可行,但相比較而言,嚴格的解釋主義更易被人接受。而且法院并非一個由民主途徑產生的機構,又怎么能將自己的價值觀上升為高于一切的憲法意志呢?非解釋主義與基本民主理論相矛盾。這使人們更樂意去接受解釋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