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志實事求是地記述洪澤湖及其周邊地區(qū)的歷史和現狀,為洪澤湖的綜合開發(fā)利用提供依據,達到“存史、資政、教化”的目的。二、本志采用篇章節(jié)結構,主體內容共分l9篇,彩色圖照、綜述、大事記置前,附錄和三個索引殿后,一般圖表隨文插置。三、本志記述的空間因內容而異,涉及水利功能等內容的,延伸至流域,一般則為洪澤湖水域及其周邊地區(qū)與湖相關的內容;時間上限不限,量事追溯,下限截至公元2000年底(大事記和附錄除外)。四、歷史紀年均用舊紀年,括注公元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一律用公元紀年。五、行政區(qū)劃、機構、職官及地名、計量單位等一般依當時名稱,需用簡稱者,在首次出現時注明,古地名視需要括注今地名。中華民國簡稱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后簡稱新中國成立前后。六、各種數字書寫規(guī)范,以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等七個單位公布的《關于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guī)定》為準。七、本志資料主要來源于各級各類檔案、正史、舊志,有關報刊和專著。除第十九篇《匯考》和個別必須注明出處者以外,一般資料不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