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序言中國向來被譽為禮儀之邦,可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常常遇到這樣一些令人頭痛的麻煩事兒:房產廣告“水岸生態(tài)住宅”承諾得好好的,可新買的商品房卻與廣告不符,哪有什么依山傍水,哪有什么健身活動場所,全是騙人的!損失誰負責?丟失貴重公文包,失主焦急萬分,在報上登懸賞廣告,重金之下,有人搶到公文包,交給失主,索要報酬。失主如翻臉不認賬,甚至說:“拾金不昧本來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現在不是提倡‘學習雷鋒’嗎?‘雷鋒’怎么能像你這樣張口要錢閉口要錢呢?”懸賞金不能兌現怎么辦?“父債子還,子債父償”,在中國古代,債務好像是不分家的,而到了法制健全的現代社會,女兒借父親名義貸款,該由誰償還?能夠擁有一輛屬于自己的轎車成為越來越多的人的愿望。在舊車交易市場僅花了18萬元就買了輛豪華氣派的林肯轎車,這可讓張女士喜出望外,可萬萬沒想到新買的二手車竟是被法院查封的車,怎么辦?熱鬧隆重的婚禮結束了,全部活動都被攝影師拍攝下來,留下幸福甜蜜的永久記憶。第二天,新婚夫婦就興沖沖把膠卷拿到照相館沖洗,誰知照相館竟把這么珍貴的膠卷給弄丟了!誰負責?進超市要存包,這幾乎成了人們到超市購物的常識,可在自動寄存柜里存的包居然不翼而飛,現金、鑰匙、身份證件、股票、賬戶卡、通訊錄和名片全丟了!顧客“存”丟東西超市暗下賠?碰上這些麻煩事兒,怎么解決呢?長期以來,我們的老百姓似乎習慣了一種人治的環(huán)境,習慣了有事找領導、找關系,并不懂得法律如何重要,并不知道法治的意義何在,有些人在自身權益遭受侵害時,或是遇到矛盾糾紛時,竟然想用非法的手段去泄憤、報仇、私了、擺平,這必然帶來不良后果,以致釀成悲?。灰灿行┤擞龅綉n難時自己覺得沒有辦法,就只好忍氣吞聲,吃虧受屈,完全不懂得自己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法是一種行為規(guī)范。從這個角度看,法調整的對象是人的行為,但這是表面現象。如果地球上只存在一個人,或人與人之間不發(fā)生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聯系,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由于人與人之間有交往,有交往就會有矛盾、有沖突,法正是為調和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和沖突而存在。所以,法調整的對象實質上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當然僅僅是部分關系。而法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或說規(guī)范人的行為,其調整或規(guī)范的機理(或機制)是賦予人們在交往中有什么樣的法律權利、有什么樣的法律義務。按通常解釋:權利,是“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義務,則是“法律所加于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之約束”。其中一方的“力”與交往中另一方的“約束”相輔相成,互為表彰,但它們共同的本原均是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具體的強制規(guī)定,即當某人的行為具備一定要件時,該人須承擔一種強制的不利的后果,這種不利的強制后果就是法律責任。合同是人們實現各自交易目的的手段和形式,在實務中,人們交易目的的實現,多靠當事人自覺地按照雙方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這一過程中所表現出的合同當事人的自覺性,源于法律對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特別規(guī)定時,而強加當事人承擔的一種具有強制性的不利的后果,這種強制性的不利后果就是違約責任。當然,合同實現的強制性是合同實現的非常態(tài)表現,我們并不追求這樣的實現形式。這種實現形式直接表現了公民對法律的無知、對法律的漠視以至對法律的規(guī)避,是我們所不愿看到的。自覺遵守法律或雙方的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行使合同權利,這才是法治國家公民合同行為的必然選擇,也才是我們所期望的一種境界。當然,我們現實社會距離這種境界還很遠,但通過我們的努力,我們相信遲早會實現的。但愿這本書的出版能夠為此貢獻一點微薄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