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
1.什么是大量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
2.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從何時起開始成為我國刑法中的獨立罪名?
3.我國刑法規(guī)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有什么意義?
4.為什么說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選擇罪名?
5.我國刑法關于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是采用什么方式對罪大辯論進行表述的?
6.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的犯罪對象如何界定?
7.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能否構成犯罪?
8.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情節(jié)一般的,應如何認定和處罰?
9.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情節(jié)嚴重的,包括哪些情形?
10.如何劃清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與非罪的界限?
11.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導致珍貴樹木毀壞或死亡的,能否構成犯罪?
12.對缺乏國家關于禁止任意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的法律知識而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的,能否按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認定?
13.對缺乏識別珍貴樹木知識而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的,應如何認定和處罰?
14.由于過失而實施了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能否構成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
15.構成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必須有犯罪目的嗎?
16.不作為的形態(tài)能否構成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
17.對多次實施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的,應如何認定和處罰?
18.在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犯罪中,打傷、打死護林人員的,應如何認定和處罰?
19.在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犯罪的同時,又盜伐、濫伐普通林木的,能否實行數罪并罰?
20.對偽造、變造、購買林木采伐許可證后,又實施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的,應如何認定和處罰?
21.對采用爆炸、放火、投毒等方式故意毀壞珍貴樹木的,應如何認定和處罰?
22.對盜伐珍貴樹木,數量不大的,應按什么罪名認定和處罰?
23.對盜伐珍貴樹木,數量較大或數量巨大的,應按什么罪句認定和處罰?
24.對盜伐珍貴樹木,數量特別巨大的,應按什么罪名認定和處罰?
25.如何劃分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與盜伐林木罪的界限?
第二章 盜伐林木罪
第三章 濫伐林木罪
第四章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第五章 違法發(fā)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
第六章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第七章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然野生動物制品罪
第八章 非法狩獵罪
第九章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
第十章 其他有關破壞森林資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