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中,我力求注重以下方面用墨:第一,以法學的研究方法為主,輔之以金融學、實現兩種研究方法的有機結合。這是研究的需要。WTO的金融服務貿易問題既是法律問題,也是金融和經濟問題,法律制度的建立及詮釋、注疏需要以經濟和金融的發(fā)展為取向,而在世貿組織范圍內開展金融服務貿易需要遵守其金融服務貿易的制度和規(guī)則。將法學和經濟學的研究方法結合,一方面可以使研究成果超越解釋法學的局限,從更深層次和更廣泛的視角審視WTO金融服務貿易問題,并將有關結論建立在經濟學、金融學的牢固扎實的基礎之上;另一方面,將使對WTO金融服務貿易問題特許是我國入世后金融業(yè)發(fā)展對策的探討有根有據,有標尺和基準,避免了無稽之談,使研究嚴謹和扎實。第二,研究既要系統,又要深入,力求使所提出的我國入世后金融業(yè)的發(fā)展對策切合我國實際,對實踐具有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