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學在我國研究的高潮有兩個時期:一是清末民初,二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至今。這兩個時期都是社會聚變時期,其中的主旋律都是要求經濟發(fā)展與社會進步。這告訴我們一個事實:一個國家需要發(fā)展與繁榮市場時,就會想到商法,而西方社會的發(fā)展也印證了只有重視法律,尤其是商法的構建,整個國家才能夠強盛,人們的生活才能夠富足。細數起來,商法自清末進入我國并為民眾所知已有二百余年的歷史。但和同時期進入我國的民法比較起來,商法的命運卻沒有那么幸運。當民法學界已經有人在高喊“民法帝國主義”口號的時候,商法學者對商法卻困惑重重:“一方面我們在念叨著商法,但卻不定商法為何物;一方面我們在呼喊著商法的理論和學說,但卻說不清商法的概念和范圍。面對著古老成熟的民法,商法的位置在哪里?”在政府與學界的推動下,民法典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著,幾年之內,民法典可能就會出臺。但是商法典的制定卻還不現實。對于未來商事法律制度的定位,學者們分歧雖然很大,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大部分學者認為民商合一是理想的選擇,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人們對商法獨立性的認識。我國商法的研究目前還處于起步階段。商法學在我國發(fā)展的阻礙很多,其中一個主要的阻礙是商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太薄弱。商法學研究的困境來自于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商法與商事交易實踐聯系緊密,離開實踐,商法的研究無法展開。就像學者們所說的那樣:“商法起源于商事交易習慣與慣例,不像民法那樣起源于羅馬法,它是一門實踐性法學,從一開始就沒有完整的理論”。第二,商法學研究的資料較少,即使有一些資料,由于商法具有易變性,因此以往的資料不一定就能用在現今的研究上。第三,與民法比較起來,商法的研究具有開放性。商法與經濟學、社會學和政治學等都有著密切的聯系,要精深地理解商法,上述學科的知識養(yǎng)料都得吸收。商法總論作為商法制度的總綱,是德國學者所說的“提取公因式”的結果。由于商法總論的抽象性,往往使研究者望而卻步。樊濤與王延川兩位商法學新秀抱著“啃硬骨頭”的精神,經過艱苦的努力,完成了本作品。本著作出版在即,兩位作者找到我,希望我能為他們的新書做序,我欣然答應。通覽這部著作,雖然有些觀點還有待商榷,但我認為其中不乏新意。第一,作者有一種大境界。比如第一部分緒論,作者主要從四個方面探討了商法在西方社會得以產生、發(fā)展的原因,作者試圖通過對西方社會商法成長的背景因素的探討,引發(fā)我們的深思:到底我們國家是否具備西方社會商法成長的諸多因素,在目前我們國家的現實狀況下,我們商法學者能做什么?第二,作者有著實證主義的研究精神。比如第三章商法與民法,在倡導我國應該實行民商分立體制時,作者以大量的例子來說明民商分立體制事實上所具有的各種優(yōu)勢:就微觀而言,首先對民商分立的倡導可以起到補足法律規(guī)定的疏漏的作用;其次,民商分立可以使商法的具體規(guī)定實現統(tǒng)一;最后,民商分立有利于法律的修改以及保持民法規(guī)范的穩(wěn)定性。就宏觀而言,商法典通常是立足于對商人的保護而設,商法典可以說是商人行商之憲章,因此,民商分立體制可以起到倡導商業(yè)與發(fā)展市場經濟的良好效果。第三,該著作的內容有一定的深度,其研究方法也具有開放性。比如商法方法一節(jié),作者在適用傳統(tǒng)的法學研究方法的基礎上,綜合運用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文化學的方法對商法的諸多方法作多維度的探析,力求研究方法上的創(chuàng)新與研究成果的科學性。第四,作者有著強烈的現實主義態(tài)度。比如第六章到第十章的內容,作者對我國目前的商事法律制度的現狀進行反思,指出其不足,并為未來我國的商事立法作制度上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