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類的生存與發(fā)展不能徹底擺脫環(huán)境資源和社會產品的有限性或稀缺性的限制或束縛的條件下,一個國家選擇和確立一種什么樣的分配制度、形成和維護一種什么樣的分配關系和分配秩序,將直接決定著有限社會資源的合理流動、優(yōu)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直接關系著廣大社會主體生存與發(fā)展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著一個國家的社會穩(wěn)定、安全與進步。在經歷了20余年的改革發(fā)展,社會經濟生活已發(fā)生根本性變化的今日中國,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和社會財富總量的迅速增加,并沒有實現(xiàn)全體國民社會福祉的普遍提高,人們實際面對的卻是經濟總量增長下的城鄉(xiāng)居民收入差距的進一步擴大、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生存需要面臨嚴重困境、地區(qū)間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嚴重不平衡等一系列的社會分配的不公平問題。作為一種物質利益關系的集中體現(xiàn),分配的公平與否以及公平的實現(xiàn)程度,基本取決于分配前提的平等性、分配規(guī)則的公平性、分配過程的秩序性和分配結果的合理性,其中的關鍵是分配規(guī)則或分配制度問題。因此,把分配引入法律特別是經濟法的研究視野,無論是在分配理論的創(chuàng)新上,還是在分配制度的改革上,都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意義。本論文著眼于社會分配正義目標的實現(xiàn),分配制度理論和實踐的創(chuàng)新,從分配關系的法律分析入手,遵循從抽象到具體、從一般到特殊、從理論到實踐的研究路徑,從導論、價值論、機制論、制度論、應用論等五個層次對分配關系的法律調整這一基本問題進行系統(tǒng)研究。導論部分,筆者從剖析分配在現(xiàn)象形態(tài)、經濟流程和配置格局或結果等方面的表現(xiàn),在宏觀和微觀的經濟運行、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與社會生產關系的聯(lián)系等不同側面所具有的豐富經濟內涵入手,詳細分析了分配關系的法律意義。具體指出分配關系是指分配主體與分配受體之間基于分配對象的劃分與配給而產生的一種社會關系,它將因國家性質、社會制度、經濟體制以及關系主體在分配過程中的地位、職責、權限等方面存在差異而有不同的關系內容和表現(xiàn)。究其實質,分配關系在經濟層面上表現(xiàn)為國家、企業(yè)和居民個人之間以及它們各自內部的一種資源或財產的分取與占有關系;在社會層面上表現(xiàn)為分配關系主體之間以及它們各自內部的一種利益劃分與協(xié)調關系;在法律層面上則表現(xiàn)為他們之間以及各自內部的權力和權利的分權與制約關系。這種財產和利益的分配關系需要法律尤其是經濟法律的介入與調整,基于經濟法在調整分配關系過程中的特殊地位和功能優(yōu)勢,權力與權利在經濟法律內部正確配置的過程就是經濟法律對于財產和利益關系的規(guī)范與調整的過程。價值論部分,基于法律價值的體系化存在這一法學理論前提,筆者首先在充分認識正義作為法律的最高價值追求所具有的多面性的基礎上,具體分析了分配正義作為法律在社會分配領域的永恒價值目標,與平等、自由、公平和效率等具體價值目標之間的相互關系。然后,在對不同社會經濟條件下的分配正義進行歷史考察的基礎上,提出分配正義在古代社會制度下,一方面給予秩序與安全以突出地位,但另一方面又降低了自由和平等價值目標的重要性。在資本主義時代,分配正義的自由和效率價值才得到明顯的提升和有效的實現(xiàn)。而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條件下,分配正義則處于一種“平均主義”的極端扭曲狀態(tài)。即使是在經濟發(fā)展全球化、一體化的國際背景下,分配正義在不同類型國家的社會經濟法律制度下也呈現(xiàn)出明顯國別差異性。最后,在促進和保障社會分配正義作為法律調整分配關系的總目標的前提下,具體構建了以平等、效率、公平與秩序為內容的分配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體系,以及基本原則在不同分配法律制度中的選擇適用。機制論部分,筆者以確立和構建法律調整分配關系的作用機制為目標,提出了以分配權在國家、企業(yè)和居民個人等所有社會主體之間和他們各自內部的不同配置機制為內容的實現(xiàn)路徑。首先從作為分配法律制度核心范疇的分配權的法律界定入手,詳細全面地分析了分配權的特征、類型劃分、性質和部門法歸屬,提出了以調整國民收入分配關系為目標的國民收入分配的計劃調控權、國家財政分配權、征稅權、金融調控權、價格分配干預權等為主要內容的國家分配權力,以及以企業(yè)收入分配權、個人收入分配權為組成部分的分配權利的法律內容。然后,具體剖析了分配權在不同主體之間及其各自內部乃至不同地域空間的配置模式和運行機制,但這種分配權的法律配置結構和運行機制往往受到企業(yè)利益主體及其分配權利優(yōu)勢、勞動者利益主體的斗爭力量與分配規(guī)則矯正、國家及其權力與分配制度的相機調整等內在因素和技術進步、制度環(huán)境、意識形態(tài)等外部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制度論部分,筆者在簡要分析影響分配制度選擇的主要關系因素的基礎上,全面構建了國家分配權、企業(yè)分配權和居民個人分配權的制度保障體系。就國家分配權的制度保障體系而言,國家計劃法律制度、國家預算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財政支出法律制度、金融調控法律制度、國家價格分配法律制度等構成其主要內容。其中,計劃法律制度的社會分配功能理應得到理論和實踐上的重視和認可。這一制度應以確保國民收入分配計劃的科學性為要旨,以創(chuàng)設國民收入分配計劃的編制、決策、執(zhí)行、調整等程序制度為中心。國家預算法律制度具有典型的分配法屬性,其調整分配關系的作用機制和基本路徑集中表現(xiàn)為包括國家預算編制權、審議決定權和執(zhí)行權等在內的國家預算分配權在不同國家機關之間縱橫兩個維度的合理配置。國家預算的平衡理念及其維護、國家預算方式的制度選擇與創(chuàng)新、國家預算活動的科學性與民主性的制度保障等,是國家預算法律制度的設計與安排中應重點解決的問題。稅收法律制度的社會分配功能十分彰顯,稅權在國家、企業(yè)與居民個人之間及其各自內部的合理配置構成稅收法律制度調整分配關系的作用機制。在充分認識稅法調整分配關系的邊界及限度的前提下,稅制結構類型的選擇及影響因素、稅種的配置、稅源的選擇和稅率的確定等構成稅法創(chuàng)制中的關鍵問題。財政支出制度是國民收入再分配的集中表現(xiàn),政府采購制度和社會福利支出制度構成其主要內容。金融調控制度通過中央銀行對于貨幣的干預來實現(xiàn)國民收入總量的分配,對于分配結構不直接產生影響。保持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構成中央銀行法律制度的關鍵問題。國家價格分配制度則通過對于供求規(guī)律的干預或者對于供給、需求的影響來調整分配關系,但需注意國家干預制度的作用邊界。就企業(yè)分配權的制度保障體系而言,分散在相關企業(yè)法律當中的利潤分配制度構成其基本內容。其中,公司作為一種多方主體利益的匯集點,公司利潤分配原則的確立和公司利潤分配模式的選擇構成公司分配權利實現(xiàn)的基本保障。國有企業(yè)作為一種國家直接干預經濟生活的特殊組織形式,其利潤分配制度將受到不同國家所推行的特定經濟體制的影響或制約。合伙和個人企業(yè)內部的靈活的分配制度保障了這種過渡性企業(yè)組織形式的存續(xù)與發(fā)展。就個人分配權的制度保障體系而言,確保個人通過勞動、投資、經營和基本生存需要的滿足而獲得相應收入的法律制度構成其主要內容。其中,勞動收益分配制度是每一個勞動者獲取收入的基本法律保障,按勞分配的實現(xiàn)方式和以規(guī)范勞動條件的勞動基準立法構成其基本制度內容。對于財產所有者來講,財產所有權構成其分取和占有財產收益的唯一合法依據。經營管理者的職業(yè)化是經營收入形式法定化的直接動因,機會收益和風險收益是經營收益的基本表現(xiàn)形式。社會保障 的權利化使每一個社會主體在面臨社會風險時都可以獲得維持其基本生存的物質保障。應用論部分,筆者在簡要回顧分配制度在中國社會歷史發(fā)展中的變遷,特別是對改革開放以來的社會分配進行實證分析和利弊得失評價的基礎上,全面剖析了中國社會分配不公平的法律根源,明確指出分配權的配置和行使不當是造成社會分配不公的法律制度總根源;分配制度不完善、運行過程缺乏監(jiān)督、制度外收入分配大量發(fā)生,是導致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法律根源。而城鄉(xiāng)二元的法律制度安排、制度變遷過程中的利益調整和法律救濟不力以及法律制度在全國范圍的不均衡供給等是造成城鄉(xiāng)收入差距拉大、城鄉(xiāng)相對貧困和特殊困難群體產生、以及地區(qū)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法律根源。以此為基礎,提出了中國分配制度改革與創(chuàng)新的整體思路。一是在制度價值層面的分配理念的更新,其中的關鍵是堅持分配正義理念在制度內外的統(tǒng)一、不同分配制度價值目標之間的和諧共生以及分配制度自身效率目標的實現(xiàn)。二是社會分配格局合理化的法律制度協(xié)調,其中主要表現(xiàn)為分配法律制度對于國家、企業(yè)和居民個人之間利益分配關系的協(xié)調、中央與地方之間分配關系的理順和橫向分配關系的干預與矯正。三是國家分配制度的發(fā)展與完善。其中主要包括國家預算分配制度在收支平衡原則、統(tǒng)一預算制度、完善復式預算、強化預算監(jiān)督等方面的改革;國家稅收分配制度在實現(xiàn)稅收公平、協(xié)調稅收收益分配關系、推進稅制改革、保障稅法實施等方面的改革;財政支出分配制度在公共財政目標的確立、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壓縮財政支出規(guī)模、強化財政支出監(jiān)管、提高財政資金利用效率等方面的改革。最后,就我國社會分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即城鄉(xiāng)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特殊困難群體救助、東中西部地區(qū)均衡發(fā)展的協(xié)調等問題,提出了分配制度改革與發(fā)展的對策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