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國際私法上的意思自治是19世紀意思自治理論的產物。19世紀意思自治理論主要表現為實體法上的契約自由,契約自由是私法的基本原則,這已得到各國法律和有關國際立法文件的一致認可。國際私法是調整國際范圍內的私法關系的。整個私法領域內的基本原則也不例外地體現在國際私法這個特殊的私法領域,即表現為當事入可以選擇支配他們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律,可以協議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和解決爭議的法院或仲裁庭。國際私法上的意思自治經歷了從理論到原則曲折的發(fā)展歷程,目前已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認可。雖然國外學者對此問題的研究很多,但國內學者對此進行系統(tǒng)研究的并不多見。本書作者在三年的讀博期間,搜集閱讀了大量的國內外相關資料,完成了博士論文《國際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修改,完成此書。全書分四篇九章,對國際私法上意思自治進行了深入系統(tǒng)的探討,既分析了國際私法上意思自治的一些共性問題,也論述了國際私法上意思自治的具體問題。從全書的論述中,可以歸納出國際私法意思自治的以下幾個發(fā)展趨勢:1.隨著全球經濟的一體化,各國之間的民商事交往日益頻繁,國際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已得到各國的普遍承認,有關意思自治原則的國內法規(guī)定的差異越來越小。意思自治原則已非常接近國際習慣法原則。2.意思自治原則已從傳統(tǒng)的國際合同領域,向其他領域如侵權和物權領域擴張。它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展沖擊著這些領域傳統(tǒng)的沖突法規(guī)則:“侵權行為地法”和“物之所在地法”。3.對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越來越弱化。除了合同必須具有國際性和當事人的選擇不得違反強制性規(guī)則這些公認的限制外,在其他方面已很淡化,如當事人選擇法律與合同的某種實質聯系,當事人只能選擇特定國家的法律等。不少國家的立法和實踐都支持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不必與合同有實質性聯系,當事人可以選擇非國內法體系,如國際公約和國際貿易慣例。作者在書中提出了不少獨到見解,有些觀點對傳統(tǒng)的國際私法理論提出了挑戰(zhàn),表現出作者勤于思考,勇于開拓的精神。當然書中還有這樣那樣的不足之處,有些觀點尚欠明確,論述不夠充分。希望作者在今后的研究中進一步完善。作為作者讀博期間的導師,值此書出版之際,謹譴數語以為序。韓德培2005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