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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破產改制與職工安置法律手冊/法律手冊系列

企業(yè)破產改制與職工安置法律手冊/法律手冊系列

定 價:¥28.00

作 者: 金袋鼠叢書編委會
出版社: 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
叢編項: 金袋鼠叢書
標 簽: 經濟法

ISBN: 9787504553911 出版時間: 2006-01-01 包裝: 平裝
開本: 32開 頁數: 454 字數:  

內容簡介

  本書為企業(yè)破產、改制與職工安置相關法律法規(guī)匯編。

作者簡介

暫缺《企業(yè)破產改制與職工安置法律手冊/法律手冊系列》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一、法律(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試行)(1986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25)
二、行政法規(guī)(71)
國有企業(yè)富余職工安置規(guī)定(1993年4月20日國務院令第111號)(7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年7月6日國務院令第117號)(73)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7月16日國發(fā)[1997]26號)(80)
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年12月14日國發(fā)[1998]44號)(84)
失業(yè)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令第258號)(89)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令第259號)(95)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令第375號)(101)
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年12月3日國發(fā)[2005]38號)(118)
三、規(guī)范性文件(123)
(一)國有企業(yè)破產、改制(123)
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yè)改革和發(fā)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1999年9月22日)(123)
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yè)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年10月25日國發(fā)[1994]59號)(142)
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yè)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yè)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1997年3月2日國發(fā)[1997]10號)(146)
國有大中型企業(yè)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guī)范(試行)(2000年9月28日國辦發(fā)[2000]64號)(154)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guī)范國有企業(yè)改制工作的意見(2003年11月30日國辦發(fā)[2003]96號)(170)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國有企業(yè)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2001年3月13日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175)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關閉破產國有企業(yè)職工安置方案審核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19日勞社部函[2003]35號)(182)
(二)國有企業(yè)主輔分離(186)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教育部衛(wèi)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yè)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意見(2002年4月26日國經貿企改[2002]267號)(186)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yè)分離辦社會職能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2002年8月19日國經貿企改[2002]610號 )(191)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fā)《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yè)主輔分離輔業(yè)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2002年11月18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192)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中央企業(yè)報送主輔分離改制分流總體方案基本內容和有關要求的通知(2003年3月11日國經貿廳企改2003]27號)(199)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國有大中型企業(yè)主輔分離輔業(yè)改制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年7月4日國資分配[2003]21號)(20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國有大中型企業(yè)主輔分離輔業(yè)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的通知(2003年7月31日勞社部發(fā)[2003]21號)(203)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全國再就業(yè)工作座談會精神進一步做好主輔分離輔業(yè)改制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22日國資分配[2003]46號) (208)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中央企業(yè)主輔分離輔業(yè)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資產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1月19日國資發(fā)產權[2004]9號)(213)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國有企業(yè)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2004年1月20日國辦發(fā)[2004]9號)(216)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央企業(yè)分離辦社會職能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3月10日國辦發(fā)[2004]22號)(21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國有大中型企業(yè)主輔分離輔業(yè)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21日勞社部發(fā)[2004]20號)(220)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第二批中央企業(yè)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1月14日國辦發(fā)[2005]4號)(222)
財政部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yè)主輔分離輔業(yè)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2005年5月17日財企[2005]78號)(225)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國有大中型企業(yè)主輔分離輔業(yè)改制的通知(2005年9月20日國資發(fā)分配[2005]250號)(227)
(三)下崗失業(yè)職工安置(232)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yè)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yè)工作的通知(1998年6月9日中發(fā)[1998]10號)(232)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破產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1日中辦發(fā)[2000]11號)(241)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yè)人員再就業(yè)工作的通知(2002年9月30日中發(fā)[2002]12號)(246)
國家經貿委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人民銀行關于解決國有困難企業(yè)和關閉破產企業(yè)職工基本生活問題的若干意見(2002年12月4日國辦發(fā)[2003]2號)(25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貫徹國務院8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7月18日勞社部發(fā)[2000]13號)(26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妥善處理國有企業(yè)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yè)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年9月25日勞社部發(fā)[2003]24號)(267)
司法部國資委財政部銀監(jiān)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監(jiān)獄企業(yè)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2月6日司發(fā)通[2004]16號)(269)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防科學技術工業(yè)委員會關于做好關閉破產軍工企業(yè)職工安置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6月17日勞社部發(fā)[2004]19號)(273)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破產企業(yè)離退休人員養(yǎng)老保險有關問題的復函(1999年2月24日勞社廳函[1999]12號)(276)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兼并破產企業(yè)職工提前退休問題的函(2000年5月25日勞社廳函[2000]69號)(27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yè)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2001年5月11日勞社廳函[2001]125號)(27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破產企業(yè)職工自謀職業(yè)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后能否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2001年5月23日勞社廳函[2001]133號)(279)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國營企業(y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guī)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2001年12月26日勞社廳函[2001]280號)(28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破產企業(yè)生產自救期間應否繳納社會保險費問題的復函(2001年12月30日勞社廳函[2001]286號)(28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破產企業(yè)一次性安置人員再就業(yè)后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2002年5月20 日勞社廳函[2002]179號)(28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yè)一次性裁員超過一定數量和比例問題的復函(2004年5月21日勞社廳函[2004]124號)(28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在國有企業(yè)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中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7月5日勞社部發(fā)[2005]19號)(283)
(四)稅收政策(28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1999年9月23日國稅發(fā)[1999]178號)(28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0年3月29日國稅發(fā)[2000]60號)(28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yè)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0 年5月8日國稅發(fā)[2000]77號)(29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業(yè)保險費(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0年5月16日國稅發(fā)[2000]83號)(29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1年9月10日財稅[2001]157號)(29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聯想集團改制員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yè)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1年11月9日國稅函[2001]832號)(293)
(五)科研機構改革、改制(294)
科學技術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財政部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教育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1999年4月12日國科發(fā)政字[1999]143號)(294)
財政部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中有關國有資本核定問題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財管字[1999]276號)(300)
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國家經貿委關于242個轉制的科研機構執(zhí)行調整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10月8日)(301)
建設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中編辦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1999年12月18日國辦發(fā)[1999]101號)(30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有關養(yǎng)老保險問題的通知(2000年1月12日勞社部發(fā)[2000]2號)(303)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科技部等部門關于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2000年5月24日國辦發(fā)[2000]38號)(306)
科學技術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轉制方案的通知(2000年7月7日國科發(fā)政字[2000]300號)(311)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部等部門關于中央所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10月24日國辦發(fā)[2000]71號)(31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轉制科研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參加養(yǎng)老保險有關問題的函(2001年4月30日勞社廳函[2001]122號)(319)
建設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中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5月16日建設[2001]102號)(320)
科學技術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關于對轉制科研機構富余人員分流安置的辦法》的通知(2001年7月6日國科發(fā)政字[2001]230號)(326)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建設部關于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2002年2月6日勞社部發(fā)[2002]5號)(328)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人事部關于在事業(yè)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2002年7月6日國辦發(fā)[2002]35號)(330)
國務院體改辦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深化轉制科研機構產權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2002年12月10日國辦發(fā)[2003]9號)(338)
人事部關于印發(fā)《事業(yè)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2003年12月10日國人部發(fā)[2003]61號)(343)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財政部科學技術部關于轉制單位部分人員延緩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勞社部發(fā)[2004]11號)(347)
人事部關于印發(fā)《關于事業(yè)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國人部發(fā)[2004]63號)(348)
(六)勞動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352)
失業(yè)保險金申領發(fā)放辦法(2000年10月26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352)
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2000年11月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9號)(357)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2001年5月2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361)
企業(yè)年金試行辦法(2004年1月6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368)
最低工資規(guī)定(2004年1月2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372)
集體合同規(guī)定(2004年1月2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377)
企業(yè)經濟性裁減人員規(guī)定(1994年11月14日勞部發(fā)[1994]447號)(388)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1994年12月6日勞部發(fā)[1994]489號)(390)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年12月3日勞部發(fā)[1994]481號)(393)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1995年5月10日勞部發(fā)[1995]223號)(395)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8月4日勞部發(fā)[1995]309號)(397)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1995年12月19日勞辦發(fā)[1995]324號)(416)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fā)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1996年2月15日勞辦發(fā)[1996]33號)(417)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復函(1996年11月14日勞辦發(fā)[1996]243號)(419)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1997年10月10日勞辦發(fā)[1997]98號)(420)
勞動部關于企業(yè)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1998年1月26日勞部發(fā)[1998]34號)(42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yè)單位與企業(yè)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2001年9月20日勞社部發(fā)[2001]13號)(42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企業(yè)工作委員會關于中央直屬企事業(yè)單位按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統籌地區(qū)基本醫(y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9月29日勞社部函[2001]163號)(42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0月18日勞社廳發(fā)[2001]5號)(426)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勞社部發(fā)[2001]20號)(43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城鎮(zhèn)靈活就業(yè)人員參加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2003年5月26日勞社廳發(fā)[2003]10號)(433)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2003年5月30日勞社部發(fā)[2003]12號)(435)
四、司法解釋(439)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1993年9月23日勞部發(fā)[1993]244號)(43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6日法釋[2001]14號)(44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yè)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3年1月3日法釋[2003]1號)(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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