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該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國家賠償制度的正式確立,也是落實憲法原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和改進國家機關工作,健全法制的重要步驟,具有重大的意義。所謂國家賠償,是指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的活動。對于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的行為都應當進行賠償,國家也不例外。國家賠償就是由國家承擔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承擔的責任。國家賠償由于有其特殊性,因此賠償標準也不同于一般的侵權賠償。國家賠償是由國家承擔責任,由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具體的賠償義務,即“國家責任,機關賠償”o從賠償范圍來看,國家只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一部分違法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國家賠償窄于民事賠償,屬于有限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的方式和標準的計算也是法定的。我國的國家賠償法第4章規(guī)定了具體的賠償方式和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國家賠償主要分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和侵犯財產權的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國家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本書所述標準和計算方法即是依照這些法律及司法解釋而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