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公訴1、馬切爾:《論公訴》第1卷不是所有關于不法行為的審判都是公訴。只有那些根據公訴的法律,比如根據關于叛逆的尤里亞法,關于通奸的尤里亞法,關于殺人和投毒的科爾內里亞法,關于殺親的龐培亞法,關于盜用公款的尤里亞法,關于遺囑的科爾內里亞法,關于私人暴力的尤里亞法,關于公共暴力的尤里亞法,關于賄選的尤里亞法,關于搜刮錢財?shù)挠壤飦喎?,關于糧食供應的尤里亞法而進行的審判才是公訴。2、保羅:《裁判官告示評注》第15卷在公訴之中,有些是死刑性質的,有些是非死刑性質的。死刑性質的審判將導致對嫌犯判處死刑或放逐,也就是禁絕水火:由于通過這些處罰,嫌犯被剝奪了市民的身份。其他的刑罰不被稱為放逐,而應該稱為流放:在這樣的情形中,嫌犯被保留市民權。非死刑性質的審判將導致判處罰金或對嫌犯身體的強制。3、烏爾比安:《薩賓評注》第35卷在男女嫌犯死亡之前可以對其提出公訴?!?/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