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總 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第二條 【本法任務】
第三條 【本法適用范圍】
第四條 【本法空間效力】
第五條 【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第六條 【法院獨立審判原則】
第七條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八條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 【法院調解原則】
第十條 【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制度】
(1)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如何貫徹執(zhí)行公開審判原則?
第十一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二條 【辯論原則】
第十三條 【處分原則】
第十四條 【檢察監(jiān)督原則】
第十五條 【支持起訴原則】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
(1)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xié)議對雙方當事人有何約束力?
?。?)人民調解協(xié)議符合哪些條件才有效?哪些情形下無效?哪些情形下可撤銷?無效或可撤銷的調解協(xié)議其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民事案件,適用何種審判程序?
第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guī)定】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jié) 級別管轄
第十八條 【基層法院管轄】
(1)人民法院在訴訟中如何根據訴訟標的金額來確定級別管轄?
第十九條 【中級法院管轄】
?。?)如何認定“重大涉外案件”?
?。?)專利糾紛案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案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何要求?
(2)對“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如何確定是屬于中級人民法院還是高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管
第二十一條 【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節(jié)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一般地域管轄】
(1)如何認定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被注銷城鎮(zhèn)戶口的,如何確定管轄?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的如何確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jiān)禁或被勞動教養(yǎng)的,如何確定案件管轄?
?。?)有關贍養(yǎng)、監(jiān)護、離婚等身份關系的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lián)營體提起訴訟的,如何確定案件管轄?
第二十四條 【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三編 執(zhí)行程序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點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