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解釋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6月18日)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第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定義
第二條 對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出讓土地的處理
第三條 協議出讓中出讓金的確定
第四條 對未辦理出讓批準手續(xù)的處理
第五條 土地用途的改變引起出讓金的調整
第六條 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處理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定義
第八條 對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的處理
第九條 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轉讓合同的處理
第十條 對一地數轉合同的處理
第十一條 對未經批準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第十二條 對由受讓方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轉讓合同的處理
第十三條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的處理
三、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糾紛
第十四條 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定義
第十五條 對房地產開發(fā)經營資質的要求
第十六條 對合作開發(fā)劃撥土地的處理
第十七條 實際投資數額超過約定的處理
第十八條 實際建筑面積少于約定的處理
第十九條 違章建筑不予分配
第二十條 實際建筑面積超出規(guī)劃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法建筑被拆除造成的損失的承擔
第二十二條 未足額交納出資的利潤分配
第二十三條 房屋預售款不得充抵投資
第二十四條 名為合作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二十五條 名為合作實為房屋買賣
第二十六條 名為合作實為借款
第二十七條 名為合作實為租賃
四、其它
第二十八條本解釋的施行與適用
二、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2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2003年6月11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2002年5月9日)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guī)定(2001年8月15日)
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2000年3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1989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fā)經營
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5年12月27日)
實用附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