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生活乃人類不可或缺之生活內容,某種程度上講,較之物質生活似更為重要。因為物質需要的滿足可通過努力從外界獲得,且多與寡并非生活幸福的決定因素;而人類精神必尋得寄托之所,方能感到安定、滿足與幸福。由此可以說,正是精神寄托之欲望產生了信仰。然信仰從何而來?根據馬克思主義觀點,物質決定意識,人類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了其精神生活的需要及空間。古代希臘、羅馬社會亦不能例外。遠古時代,生產力欠發(fā)達,人們對自然界的變幻莫測無從尋找到解答,對生活安寧、幸福的欲望,遂生出許多對自然、對死者、對神靈的崇拜之情感。認為神靈法力無邊,不容侵犯。敬祀他,他護桔你;褻瀆他,他則危害你。他用無形之手支配著現實世界的生活,并決定著現世生活的范圍及質量。由此,家神、居里神、邦神隨之產生,宗教隨之出現。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思想的進化,宗教觀念及類型也業(yè)已發(fā)生巨變,但追憶人類信仰的歷程,仍不失為窺視人類社會,政治、法律制度演變過程的一個獨特視角。信仰固然重要,但人類的生活仍是現實的。人的自然屬性和繁衍后代的能力,使“家”成為必要,父子間的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成為可能;而人的社會屬性,又使古希臘、羅馬的“居里”、“邦”、“城”的制度漸次產生,從而形成與這些制度相適應的宗教禮節(jié)、典祀、儀注,以及大主教、教士等不同等級宗教職務與客人、平民、奴隸等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宗教的絕對的威權,因而“宗教既管理政府、司法、戰(zhàn)爭,教士亦然同是官員、審判官、大將。”“王的威權亦出自宗教”。政權組織、官員的設置,與外邦的關系,外邦人的地位,戰(zhàn)爭與媾和,殖民地等等,均與宗教制度具有不可分割的關聯;而“法的制定,即為宗教內容。”因而所有權、繼承權、貴族、公民、平民、外人的法律地位,均依宗教規(guī)則及秩序而確定,古希臘、羅馬的制度,深刻著宗教的烙印。一切均在變化,宗教觀念亦同。變化之原因,有的出自內部,有的源于外部。下等階級為爭奪平等權的反抗,是促使社會制度及法律制度變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公民權的獲得,選舉制度的產生,男女繼承權的革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階級斗爭對歷史的推動作用。緩和的內部變革與激烈的階級沖突的交織進行,漸次推動了古希臘、羅馬社會制度向著更高階段發(fā)展。邦制度最終被摧毀,舊式宗教被新的基督教所替代,社會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本書共分五卷,依次為“古代信仰”、“家庭”、“邦”、“革命”、“邦制度消滅”。作者以宗教變化為經線,對古希臘、羅馬社會發(fā)展的各階段及相關制度作了史實性描述,尤其對各制度產生的社會、信仰基礎作了客觀的敘述和分析。作者主張,“萬不可”以今人之眼光、思想,對待、解釋古代希臘、羅馬存在的事物及制度,而應設身處地地在當時的歷史環(huán)境條件下觀察。這種歷史唯物主義的治學態(tài)度,尤其值得倡導和重申。法律制度源于社會生活,源于思想進化。在法制發(fā)展史上,古希臘、羅馬的法制(其代表者,《十二銅表法》、叟倫立法也)影響后世至今,地位舉足輕重,自不待言。然若不清楚古代希臘、羅馬社會之基本狀況,亦難以說清其法制之產生、發(fā)展、變化,我們對古代法制思想的了解,就只會停留在膚淺處、文字上,而不可能把握到深刻處、精神上。因此,本書雖不是一部介紹古希臘、羅馬法制的專著,但對研究古希臘、羅馬法制的法學同仁必大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