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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中國十大法學名家

20世紀中國十大法學名家

定 價:¥52.00

作 者: 華友根
出版社: 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財經人物

ISBN: 9787806818176 出版時間: 2006-08-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 542 字數:  

內容簡介

  1912年,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成立,伍廷芳被任命為司法總長。他提倡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的共和原則,也主張政黨的自由建立與公開活動。1912年前后,國內政治生活相當活躍,各種政黨相繼建立,伍廷芳參加和列名的黨派有十余個。這些黨派的章程、條規(guī),雖不完全出之于伍之手,但與他的政治主張是一致的。1912年4月,袁世凱上臺執(zhí)政,伍廷芳就隱退。袁曾以高等顧問相聘,后又授與他“勛一位”,以表彰建立共和國的功績,均予以謝絕。此后的五年中,他專心著書立說,而未任公職。在一些短文中,強調法律以及立法、執(zhí)法的重要。他在《法國憲政通詮序》中說,自有古代雅典政治家梭倫的立法,而雅典稱霸;自有呂庫爾斯立法,而斯巴達克強大;自有十二銅表法而羅馬之民政興;自由大憲章頒布,而英國的基礎鞏固。法國為共和先進國,憲綱、政治無與倫比。拿破侖法典成立,而私法開一新紀元;憲法公布,而公法開一新紀元。法國自五法頒布后,日進月新,民富國強。所以,“國家之強弱,全視乎法制之精神”。為此,我國人民應在這方面心響力攻,要與法蘭西同上20世紀“新舞臺”。又在《美國在新中國的機遇》中說,我們要起草制定新的民法、商法和刑法。這些法律將得到國民會議的審核和批準,隨即付諸實施,以后還要提交制憲會議修訂。我們已經有了一部《臨時約法》,國民大會還將制定一部新憲法,并選舉總統(tǒng)和其他官員,大會也要通過新的法律。同時,談到了司法與執(zhí)法的方面,他希望建立最高法院,它將具有與美國最高法院相類似的權力,各省要建立高等法院。而且在審理案件時,要實行陪審員制度和廢除刑訊制度,以及改革處罰方式。即“有效地取消在審訊中各種形式的嚴刑拷打,對判處死刑的犯人將只實行絞刑和電刑。對審判有罪的少數罪犯將課以罰款,或剝奪自由,或二者兼施”。也就是說,審訊不準嚴刑拷打,有罪懲治實行罰款或自由刑。這些都是與封建舊法不同的新的司法制度。他在一些專著中,具體敘述了中國應實行怎樣的民主共和制度,以及努力介紹、參考外國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中華民國圖治芻議》一書,尤應值得注意。他批駁了清朝遺老舊臣的“民國不如大清”的謬論;論述了“中國改共和之原理”、“民國應用何等法治”、“司法之獨立”、“司法之關系”;以及如何改進教育、財政、錢法、司法、用人、考試、監(jiān)察、外交、宗教、婚姻等要求與思想。還對言論、平權、自由等問題,作了專門的議論。最后,對中華民國的發(fā)展與前途充滿信心,有“復辟謬說擾害共和”,“民國圖治終睹成績”等說法。在《美國視察記》中,介紹了美國的興起,美國的政府,中央與地方的制度,美國與中國的關系,美國的商業(yè)、教育、禮儀與文化藝術,以及美國的自由平等。也有介紹中國文化及中西文化比較,主要是向往美國的民主共和。(四)反對復辟帝制,捍衛(wèi)《臨時約法》1916年初,袁世凱稱帝。伍廷芳堅決反對,指出給袁歌功頌德,并要他為帝的勸進團、請愿團絕不代表民意。為袁出謀策劃的籌安會,圖謀恢復帝制,“國民皆不以為然”。1916年3月22日,袁世凱在全國人民反對聲中被迫取消帝制,但仍要當總統(tǒng)。伍立即通電反對,提出了袁不能再當總統(tǒng)的十點理由。要求袁回鄉(xiāng)休養(yǎng)或出國考察,現在決不能再參與政治。袁帝制廢除后,當時應以何法來治國理民,很有爭論。有的要用民國三年袁世凱操縱下制定的《中華民國約法》,有的要用《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伍廷芳就提出復行民國元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而反對《中華民國約法》。他說,民國成立之初,百事未備,當時設立臨時政府于南京,制訂元年《約法》,這是開國的基礎。而民國三年的《中華民國約法》是否合例,必須查明由何人用何方式組織!當時,北京政府成立,各省選舉議員組織參、眾兩議院。不久,將國會議員一律遣散,兩院從此關閉。所以是不照例而行,僅召集約法會議增修約法,竟于民國三年五月一日,由元首公布施行。又這個約法會議共60人,表面上似代表各省,其實十之七八,都是政府官吏。在共和國里進行這樣的立法,是過去所沒有的,故為天下所訕笑,即使在君主立憲國也未見到過。所以,此等約法不能視為國法,毫無意義。因此他要求北洋政府不能承認民國三年的《中華民國約法》,而應恢復民國元年的《臨時約法》,所謂以愚見所及,可請政府宣布命令:“查三年約法非照共和國普通法組織,不能公認,因特規(guī)復元年約法?!盤56-57

作者簡介

  華友根,男,1939年生,上海川沙人。1964年畢業(yè)于復旦大學歷史系,1980年入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工作,任研究員,從事中國法律思想史與中國經學史的研究,撰有《中國近代法律思想史》上冊(合著)、《西漢經學與政治》(合著)、《董仲舒思想研究》、《中國近代法律思想史》下冊、《西漢禮學新論》、《薛允升的古律研究與改革》、《20世紀中國十大法學名家》等專著。同時,在《中華文史論叢》、《法學研究》、《學術月刊》、《學術季刊》、《復旦學報》、《社會科學》、《法學評論》、《政治與法律》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90余篇?,F在正致力于《董康的法制活動與思想》?!?0世紀中國政治名人論法律》與《兩漢經學史》等專著的論證與撰述。

圖書目錄


引 言
·上卷·
中國法律現代化第一人 沈家本
一、修訂法律大臣艱巨而卓絕的工作與斗爭
(一)修訂法律的準備與工作
(二)新律草案的主要內容與基本思想
(三)禮教派對新律草案的反對
(四)沈家本等對禮教派的反駁
(五)資政院議案與《暫行章程》
二、法學界最多的著述與監(jiān)獄、刑案等研究
(一)著述的概括介紹
(二)死刑的數量與暫不能廢除
(三)漢武帝時長安監(jiān)獄二十六所
(四)《明律》的研究與借鑒
(五)清代刑案的匯編與歷史成案的探討
(六)尸體檢驗的貢獻——補《洗冤集錄》的不足
三、博通古今中外的法學思想
(一)法制與教育的關系
(二)執(zhí)法的重要與改法的必然
(三)改舊律立新法的主要內容
(四)博采眾議,中外兼取
四、總結舊律、修訂新律及其思想學術的意義
中國第一個留洋法學博士 伍廷芳
一、求學就業(yè)與主要政治法律活動
(一)留英學法與外交生涯的開始
(二)兩度出使美國、秘魯等國與為修訂法律大臣時工作
(三)參加中國同盟會,提出皇帝退位實行共和條件
(四)反對復辟帝制,捍衛(wèi)《臨時約法》
(五)堅持護法,追隨孫中山革命到底
二、重大案子的分析與探討
(一)中國水兵與日本巡捕在長崎發(fā)生的互斗案
(二)清朝山陽縣令姚榮澤使人殺害南社社員、同盟會會友周
實、阮式案
(三)中國銀行經理宋漢章侵吞公款案
(四)北洋政府交通總長許世英受賄案
三、對內對外的法律主張
(一)修改舊的法律制度
(二)以司法獨立為中心的共和立憲
(三)處理領事裁判權、租界、會審公廨等問題
(四)與美國、秘魯交涉有關華工等法律問題
四、有獨立見解的資產階級革命家與法學家
《中華民國刑法》的制定者 王寵惠
一、關于三權憲法與五權憲法
(一)三權憲法的基本理論與原則
(二)法院、國會、政府、總統(tǒng)與省制
(三)草擬憲法以糾正《臨時約法》
(四)五權憲法的理論、內容及相互關系
(五)五權憲法的實施,以及《中華民國憲法》的要點
二、刑事立法方面的主要思想
(一)關于《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立法思想
(二)關于《中華民國刑法》的立法思想
三、關于民法的認識以及各國民法比較
(一)民法與各法相比最為重要
(二)各國民法比較研究
(三)中國應該民商法合一
四、司法獨立及其改良措施
(一)司法獨立及其認識
(二)改良司法的措施
五、國際法庭與不平等條約
(一)關于國際法庭的形成
(二)國際法庭的職務以及與國際法關系
(三)重視國際私法與國際戰(zhàn)爭法律
(四)不平等條約與片面特權
(五)我國廢除不平等條約的經過
六、法學上的深厚造詣及其影響
舊中國對不平等條約敢說“不”字的第一人顧維鈞
一、生平事跡與外交、法律活動
(一)幼年生活與留學美國攻讀國際法
(二)支持民國抵制復辟與出使美國
(三)參加巴黎和會,堅持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
(四)肩負代表團重擔,拒絕對德簽約
(五)出任北洋政府外長與總理
(六)參加李頓調查團,反對日本對東北的侵略
(七)保護中國軍民、海外華僑權益與希望國共合作國家統(tǒng)一
(八)在海牙國際法院工作十年
(九)晚年撰寫回憶錄與一生作為被海峽兩岸所共敬
二、主要的法律思想
(一)提倡民主與法治的國家制度
(二)北洋政府時期對外交涉中的法律主張
(三)南京國民政府和臺灣當局時期與日本交涉,以及簽訂對
日和約上的法律主張
(四)南京國民政府與臺灣當局時期與蘇、法、美、英等國交涉
中的法律主張
三、內外法律活動及其思想認識總回顧
中國最早從事比較憲法教育與研究者 王世杰
一、重大的憲法問題研究與各國憲法比較
(一)憲法概念與國家主權
(二)個人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三)議會制度及其改造
(四)政府、法院與司法獨立
(五)關于憲法的修改
二、中國制憲史與國民黨“黨治”探討
(一)清末的預備立憲
(二)南京臨時政府與北洋政府時期的制憲活動
(三)孫中山的憲法主張及其剖析
(四)國民政府的組織法、約法與憲草
(五)國民黨“黨治”的由來、發(fā)展及其表現
三、關于奴婢地位與女子權利問題
(一)奴婢的淵源及其不平等地位
(二)必須廢除奴婢制度與奴工制度
(三)女子有原則與事實上的參政理由
(四)離婚條件應男女平等
(五)關于“和奸年齡”與“親屬范圍”
四、王世杰法制活動與思想評述
·下卷·
中國最早的立憲主義者 沈鈞儒
一、家庭出身和在政法上的主要作為
(一)末科進士與最早的立憲主義者
(二)加入中國同盟會,提倡憲政民主,反對軍閥專制
(三)營救愛國學生、政治犯活動與為《新生》案件辯護
(四)“七君子案”與獄中斗爭
(五)進一步爭取民主自由的活動與上海重慶兩地的律師業(yè)務
(六)建國前后的愛國活動與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工作
(七)熱愛中國共產黨與“嗜石成癖”
二、中國立憲運動與憲法憲政研究
(一)清末與北洋政府時期關于立憲與聯省自治的議論
(二)南京國民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的憲政思想
三、民權保障與司法獨立問題
(一)民權保障與冤獄賠償
(二)重視婦女兒童的權益保護
(三)司法獨立與法權統(tǒng)一
四、政法活動與法律思想評述
中國新民主主義法制的重要締造者 謝覺哉
一、從一介書生到馬克思主義法學家
(一)出身、好學與末科秀才
(二)從民主主義到共產主義
(三)參加北伐時期湖南司法和后來中央蘇區(qū)立法
(四)陜甘寧邊區(qū)的選舉、民運、參議會等工作
(五)關于新民主主義政治若干問題研究
(六)邊區(qū)憲法研究會、中央法委會的成績與主持土改中的糾
“左”工作
(七)為建國后的立法司法作準備
(八)十分重視救災工作與政權建設
(九)糾正全國各級法院“左”的傾向及其措施
(十)以身作則,公私分明,不為勢利所屈的馬克思主義者
二、憲法問題探討
(一)綜論憲法及中外憲法評議
(二)制訂革命的聯系實際的邊區(qū)憲法
三、司法問題研究
(一)司法的獨立問題
(二)司法的具體工作
(三)改正與平反冤假錯案
四、如何正確對待舊法
(一)法律的本質與對舊法的認識
(二)廢除《六法全書》與一切反人民法律
五、學習、宣傳、執(zhí)行與遵守新法律
六、法學上的杰出貢獻與尚有一時偏頗
(一)憲法方面
(二)司法方面
(三)關于法律的本質與對舊法態(tài)度方面
(四)關于實行“民主與法制”方面
爭民主、爭自由、爭女權的婦女界憲政運動領袖 史 良
一、女律師的不平凡經歷
(一)書香門第出身與從小具有反抗精神
(二)大學習法與初入社會
(三)從事執(zhí)業(yè)律師與經辦的重要財產案件
(四)參加婦女運動與愛護救亡刊物以捍衛(wèi)言論出版自由
(五)救國會活動與“七君子案”中的女君子
(六)女參政員與婦女界憲政運動領袖
(七)民盟活動與反對國民黨制造的校場口事件與李、聞慘案
(八)解放前夕在上海的爭民主反迫害斗爭
(九)建國初期在司法部與婦聯、民盟的工作
(十)“反右”以后的艱難歷程
二、以“保障人權”與司法改革為主要內容的法學觀
(一)爭取民主與維護國權
(二)要求實行憲政,修改《五五憲草》
(三)堅持“保障人權”與為政治犯辯護
(四)替婦女、青年、學生及廣大人民申冤
(五)努力貫徹新婚姻法與進行司法改革
(六)如何對待舊法人員與獄政工作
三、女司法部長政法生涯小結
掌握八國外語,學貫中西,身兼多個法學國際研究會副會長、理事 楊兆龍
一、求學、著述與重要政治法律活動
(一)政法生涯的開始與留學美國、德國
(二)抗戰(zhàn)時期的立法司法活動與教學研究工作
(三)1946—1948年的國外考察、學術活動與國內司法改革
(四)解放前后的愛國行動與受到不公正待遇
(五)1956—1957年為繁榮社會主義法學作出重大貢獻
(六)冤屈層層加深與平反昭雪,法學成就得到國內外學者一
致公認
二、關于法理與立法的重要認識
(一)法律的階級性與繼承性問題
(二)關于立法的意見與法律教育
三、訴訟法研究與司法制度改革
(一)訴愿法、行政訴訟法及無罪推定
(二)司法制度改革與冤獄賠償
四、涉外法與外國法研究
(一)領事裁判權的弊害及其撤廢
(二)大陸法與英美法探討及其區(qū)別
五、楊兆龍法學成就的重要價值
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主要奠基人 彭真
一、參加革命與從事政法活動
(一)貧苦的出身及早期革命活動
(二)抗戰(zhàn)期間關于政權改革與經濟問題等主張與活動
(三)40年代的革命斗爭與主持中央政策研究室
(四)建國后的政權建設與政法工作
(五)文革后恢復政法領導工作與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公
開審判的精心準備
(六)退休后繼續(xù)關心民主法制和改革開放
(七)依法辦事與實行民主是彭真一生行為的準則
二、關于舊的政權、制度、人員、觀點與作風的看法與認識
(一)如何對待舊政權、舊制度與舊人員
(二)批判舊法律觀舊作風及司法整頓改造
三、憲法研究、人大監(jiān)督及與兩院關系
(一)憲法及其修改與人民權利
(二)人大監(jiān)督、人大與兩院及公檢法相互關系
四、刑法只能解決刑事犯罪問題
(一)處理刑事犯要十分慎重
(二)刑事案件要講政策原則與時間界限
五、立法工作與黨的領導
(一)立法的原則、根據、準備及地方立法
(二)立法必須注意的事項與黨的領導
六、彭真的政法業(yè)績及最終評價
結束語——十大法學名家的共識
一、立法上,要吸收東西方新法,但必須中西結合,聯系我國社會實際
二、司法上,要依法辦事、為民申冤,講究文明與改革,以及正確理
解司法獨立
三、涉外法律上,必須堅持捍衛(wèi)國家的獨立、主權、領土完整與人民
的權益
四、實行民主政治,人民的民主、自由、平等權利必須得到切實保
障;個人、組織都沒有超越憲法與法律的特權
后記
附:主要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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