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成立,伍廷芳被任命為司法總長。他提倡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的共和原則,也主張政黨的自由建立與公開活動。1912年前后,國內政治生活相當活躍,各種政黨相繼建立,伍廷芳參加和列名的黨派有十余個。這些黨派的章程、條規(guī),雖不完全出之于伍之手,但與他的政治主張是一致的。1912年4月,袁世凱上臺執(zhí)政,伍廷芳就隱退。袁曾以高等顧問相聘,后又授與他“勛一位”,以表彰建立共和國的功績,均予以謝絕。此后的五年中,他專心著書立說,而未任公職。在一些短文中,強調法律以及立法、執(zhí)法的重要。他在《法國憲政通詮序》中說,自有古代雅典政治家梭倫的立法,而雅典稱霸;自有呂庫爾斯立法,而斯巴達克強大;自有十二銅表法而羅馬之民政興;自由大憲章頒布,而英國的基礎鞏固。法國為共和先進國,憲綱、政治無與倫比。拿破侖法典成立,而私法開一新紀元;憲法公布,而公法開一新紀元。法國自五法頒布后,日進月新,民富國強。所以,“國家之強弱,全視乎法制之精神”。為此,我國人民應在這方面心響力攻,要與法蘭西同上20世紀“新舞臺”。又在《美國在新中國的機遇》中說,我們要起草制定新的民法、商法和刑法。這些法律將得到國民會議的審核和批準,隨即付諸實施,以后還要提交制憲會議修訂。我們已經有了一部《臨時約法》,國民大會還將制定一部新憲法,并選舉總統(tǒng)和其他官員,大會也要通過新的法律。同時,談到了司法與執(zhí)法的方面,他希望建立最高法院,它將具有與美國最高法院相類似的權力,各省要建立高等法院。而且在審理案件時,要實行陪審員制度和廢除刑訊制度,以及改革處罰方式。即“有效地取消在審訊中各種形式的嚴刑拷打,對判處死刑的犯人將只實行絞刑和電刑。對審判有罪的少數罪犯將課以罰款,或剝奪自由,或二者兼施”。也就是說,審訊不準嚴刑拷打,有罪懲治實行罰款或自由刑。這些都是與封建舊法不同的新的司法制度。他在一些專著中,具體敘述了中國應實行怎樣的民主共和制度,以及努力介紹、參考外國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中華民國圖治芻議》一書,尤應值得注意。他批駁了清朝遺老舊臣的“民國不如大清”的謬論;論述了“中國改共和之原理”、“民國應用何等法治”、“司法之獨立”、“司法之關系”;以及如何改進教育、財政、錢法、司法、用人、考試、監(jiān)察、外交、宗教、婚姻等要求與思想。還對言論、平權、自由等問題,作了專門的議論。最后,對中華民國的發(fā)展與前途充滿信心,有“復辟謬說擾害共和”,“民國圖治終睹成績”等說法。在《美國視察記》中,介紹了美國的興起,美國的政府,中央與地方的制度,美國與中國的關系,美國的商業(yè)、教育、禮儀與文化藝術,以及美國的自由平等。也有介紹中國文化及中西文化比較,主要是向往美國的民主共和。(四)反對復辟帝制,捍衛(wèi)《臨時約法》1916年初,袁世凱稱帝。伍廷芳堅決反對,指出給袁歌功頌德,并要他為帝的勸進團、請愿團絕不代表民意。為袁出謀策劃的籌安會,圖謀恢復帝制,“國民皆不以為然”。1916年3月22日,袁世凱在全國人民反對聲中被迫取消帝制,但仍要當總統(tǒng)。伍立即通電反對,提出了袁不能再當總統(tǒng)的十點理由。要求袁回鄉(xiāng)休養(yǎng)或出國考察,現在決不能再參與政治。袁帝制廢除后,當時應以何法來治國理民,很有爭論。有的要用民國三年袁世凱操縱下制定的《中華民國約法》,有的要用《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伍廷芳就提出復行民國元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而反對《中華民國約法》。他說,民國成立之初,百事未備,當時設立臨時政府于南京,制訂元年《約法》,這是開國的基礎。而民國三年的《中華民國約法》是否合例,必須查明由何人用何方式組織!當時,北京政府成立,各省選舉議員組織參、眾兩議院。不久,將國會議員一律遣散,兩院從此關閉。所以是不照例而行,僅召集約法會議增修約法,竟于民國三年五月一日,由元首公布施行。又這個約法會議共60人,表面上似代表各省,其實十之七八,都是政府官吏。在共和國里進行這樣的立法,是過去所沒有的,故為天下所訕笑,即使在君主立憲國也未見到過。所以,此等約法不能視為國法,毫無意義。因此他要求北洋政府不能承認民國三年的《中華民國約法》,而應恢復民國元年的《臨時約法》,所謂以愚見所及,可請政府宣布命令:“查三年約法非照共和國普通法組織,不能公認,因特規(guī)復元年約法?!盤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