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釋義
第一條 【條例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據】
第二條 【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內容】
第三條 【禁止違法行使信息網絡傳播權】
第四條 【保護技術措施】
第五條 【保護權利管理電子信息】
第六條 【合理使用】
第七條 【圖書館等公共文化機構通過信息網絡提供館藏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
第八條 【遠程教育的法定許可】
第九條 【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作品】
第十條 【作品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具體條件】
第十一條 【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
第十二條 【保護技術措施】
第十三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服務對象資料】
第十四條 【權利人為制止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而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刪除或者斷開鏈接通知】
第十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通知后如何具體處理】
第十六條 【服務對象接到網絡服務提供者轉送的權利人通知書后認為自己不侵權時如何提起“反通知”】
第十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服務對象的書面通知后如何具體處理】
第十八條 【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破壞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秩序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提供接入服務或者傳輸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予以免責】
第二十一條 【提供系統(tǒng)緩存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免責】
第二十二條 【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予以免責】
第二十三條 【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予以免責】
第二十四條 【權利人錯誤通知導致服務對象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拒不提供服務對象資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條例中所使用專業(yè)術語】
第二十七條 【條例施行日期】
附錄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