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在改善企業(yè)的治理結構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證券市場股票的公開交易能夠有效地反映企業(yè)的信息,使所有者將經營者的報酬與股票價格掛鉤成為可能。而將股票在股市上的表現與經營者的報酬掛鉤有助于將經營者的利益與所有者的利益聯系在一起,從而達到改善法人治理的效果。同樣,在發(fā)達的證券市場上,實行并購相對容易。這樣,經營不善的企業(yè)易被并購,而并購的結果往往是被并購企業(yè)的經營階層被解雇。因此,發(fā)達的證券市場通過便利對經營不善的企業(yè)實行并購來為改善法人治理和懲罰不良經營者提供良機。并購的威脅有助于將經營者的動力與所有者的動力結合起來改善企業(yè)經營,促進企業(yè)發(fā)展。發(fā)展至今,美國聯邦證券法體系主要由以下立法組成:《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業(yè)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約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2002年公眾公司會計改革與投資者保護法》等。此外,美國聯邦各級法院的判例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制定的規(guī)則也構成美國聯邦證券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多年的發(fā)展,美國證券法日臻完善,對世界許多國家證券法的影響極大,是許多國家證券法的藍本。美國證券法由于比較好地反映了證券市場的法則,適應了證券市場健康發(fā)展的需要,因此,對我國也極具重要的參考和借鑒價值。我國證券市場長期存在的嚴重問題,從根本上說,是對證券市場理念和證券法的本質及任務的認識存在嚴重誤區(qū)。此外,我國已有不少企業(yè)在美國上市,而且還有越來越多的企業(yè)將要在美國上市,這就需要我們了解美國證券法的制度。從目前看,我國有不少企業(yè)在美國上市后不久,即遭到訴訟,影響到我國企業(yè)在美國證券市場的形象。研究和掌握美國證券法需要有一個好的翻譯文本,這也正是我們多年來所欠缺和需要的。張路博士長期從事證券法領域的研究和實踐,既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又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其嚴謹求實的作風和對美國證券法的深厚造詣保證了對美國證券法的翻譯質量。綜觀譯稿,翻譯相當精當,恰當地反映了美國證券法的要旨,實屬難能可貴。尤其是,在我的建議下,張路博士將薩班斯法也翻譯了過來,使該法包括廣為關注的404條款等得以以中文的形式展現在世人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