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聯合國歷史上第一部指導反腐敗斗爭的法律文件,《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備受矚目,國人也殷切盼望《公約》能在追逃貪官、追回贓款方面有所助益,但這種實用主義的簡單思維過于忽視實踐層面的支持,黑格爾說:“設定目的應該合乎客觀,這樣來,目的不是達到一個新的片面的規(guī)定,而是走向它的實在化?!泵撾x《公約》與國內法的協(xié)調這一基礎性研究,奢談《公約》的意義與功能都不過是情緒化的反應。更深入地探究《公約》所帶來的現實影響,這是本課題得以立項與完成的直接原因?!豆s》龐雜的內容致使面面俱到的比較研究變得異常困難,我們知趣地舍棄了這一研究路徑,擇取主要的內容進行專題研究,呈現在讀者面前的文稿就是六大專題研究的合集。由于是集體合作的產物,文稿的各部分也都體現了研究者個人的特色。我認為,這是研究不同于教科書的屬性所決定的。后者需要簡明的、確鑿的表述,而前者則需要繁瑣的、細密的研討。我們只能在個人能力范圍內對內容貢獻最全面的論證,因而形式上的文風、句法等被放置在次一級層次上,如果讀者覺得文稿內容尚有可取之處,算是達到了我們的目的。雖然我們按照《公約》的編排順序設定各個研究專題,但這一標準并不絕對,比如第四章就將數個相關的條文進行集中研究。而第一章則完全是宏觀的研究,《公約》只是一個針對性的樣本而已。關于定罪機制是刑事法學者最為關注與用力頗多的。鑒于這一客觀現實,本課題只提供了相對簡約的論述——毋庸置疑,簡約的基礎是若干刑事法學者的貢獻。值得一提的是,我們對常被忽視的法人責任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并對個別犯罪是否存在單位犯罪的形態(tài)提供了初步的分析。當然,作為國人最為關注的追逃貪官問題我們也分了兩章,第五章是對“追人”的協(xié)調研究,第六章是對“追物”的研究。由于我國相關法制存在若干疏漏,實然層面上的協(xié)調研究無異于“吹毛求疵的挑錯”,但從我們提供的建言上讀者可以清楚地感受到我們的熱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