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實用問答
第一章 總則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立法依據是什么?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為什么由國務院制定?
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4.與原《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相比,《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主要作了哪些改革?
5.為什么將新的訴訟收費制度命名為《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6.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為什么需要交納訴訟費用?
7.《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后,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的依據有哪些?
8.是否所有的案件都需要交納訴訟費用?
9.《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于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用作了哪些原則性規(guī)定?
10.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有何規(guī)定?
11.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或者組織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是否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12.如何理解《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規(guī)定的“對等原則”?
第二章 訴訟費用交納范圍
13.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哪些種類的訴訟費用?
14.與原來的訴訟收費辦法相比,《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關于訴訟費用范圍的規(guī)定有何不同?
15.案件受理費包括哪幾種?
16.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是否交納案件受理費?
17.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是否交納案件受理費?
18.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是否交納案件受理費?
19.行政賠償案件,是否交納案件受理費?
20.根據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理的案件,是否交納案件受理費?
21.哪些再審案件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
2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哪些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2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fā)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如何交納?
24.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是否應當交費?
25.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jiān)管等發(fā)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如何交納?
26.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是否收取費用?
第三章 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第四章 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
第五章 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七章 訴訟費用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篇 相關規(guī)定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