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主義并非是玄奧的高深理論,從根本上說,它是以人為價值和尺度的哲學認知。在某種程度上,以人為本既是我們孜孜以求的具有形而上意義的終極理想,又是社會是否文明進步和全面發(fā)展的評判尺度。正因為社會的發(fā)展總是或多或少地偏離以人為本,所以,以人為本毋寧說是一個需要我們永遠追求、需要我們無限接近的目標。作為維護并促進人對幸福理想生活的追求和人走向自由自覺、全面發(fā)展的工具或手段,法無疑應該是人本主義的法。各個部門法都在從不同的角度體現并實現著人本主義。那么,經濟法與人本主義的關系如何,如何從理論上認識經濟法人本主義,經濟法(尤其是中國經濟法)又如何落實人本主義,則是本書的追問。對此嘗試給出解答,正是本書的研究目的所在。全書共分六章。從邏輯上說,大致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礎篇(第一章),主要是對人本主義的法的一般原理做出闡述,為經濟法人本主義的研究進行法理上的鋪墊;第二部分是本論篇(第二、三、四、五章),主要是對經濟法人本主義的理論探求,即從經濟法人本主義的生成邏輯、經濟法人本主義的認知理路、經濟法的人本主義理念和方法論、經濟法人本主義的制度體現這幾個方面對經濟法人本主義做出理論上的認識;第三部分大致可以說是實踐篇(第六章),因為這部分回答的是中國經濟法如何以人為本、落實以人為本的實踐路向問題。各章內容具體分述如下:第一章是人本主義視域下的法與經濟法。本章主要對一些基礎性的問題做出了分析和交待。首先,是對人本主義本身的理解。為此,本章追溯了人本主義的中西歷史意蘊,以期能從動態(tài)的歷史發(fā)展過程中來對其涵義進行全面的把握。人本主義不管如何變換其表現形式和面孔.在把人作為價值和尺度的哲學認知上則是永恒和不變的。人本主義在當代中國語境下的表達就是科學發(fā)展觀所謂的以人為本。其次,是對人本主義的法的再思考。從法理學上說,對人本主義的法的理解及其重要性的認識尚有很多不足,仍需進一步深入。為此,本章主要從人本法律觀的樹立、法向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回歸、法的制度設計如何以人為本這幾個方面對人本主義的法理進行了再思考,并以此對中國傳統(tǒng)和現代法制進行了簡略的考察。樹立人本法律觀就要求法應以人為本源、目的和主人,并把人作為法評價的最高尺度;法回歸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就要求法要給予現實的人及其生活場景以真實關切,為此,法應以民治下的法治為理念,以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的互動互控為手段;法的制度設計以人為本則應遵循這樣一個邏輯:人性——人的需要(法律需要)——利益——以正義為內核的合法性判斷——人權(權利)。再次,是對經濟法人本主義研究的法理進路的闡述。即以人本主義的法理為指導,經濟法也要樹立人本法律觀,要回歸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經濟法的制度設計也要體現以人為本。第二章是經濟法人本主義的生成邏輯。人本主義是經濟法的重要品格和固有品性,現代經濟法的產生某種意義上就在于矯正和克服現代性之不足,實現從“物本”法律觀向“人本”法律觀的轉變。本章從生成邏輯上,把經濟法人本主義定位于在“市場失靈——國家(政府)干預”的基本框架內,對現代性下人為物所異化導致的人的分化(社會強弱勢群體的分化)的社會整合。為此,首先,本章分析了現代性的悖論和對人的異化。在某種意義上,現代性是人類社會在現代化過程中無從回避的必然選擇,但對作為現代性本質的理性的人為分裂,形成工具理性對價值理性的霸權和壓抑,過度張揚資本意志,則不可避免地會導致人為物所異化及人的分化。其次,本章指出,對經濟社會化下人為物過度異化所導致的人的過度分化,必須要立基于社會整體的高度對之進行社會整合,抑制資本意志的過度擴張和增殖,以實現社會強弱勢群體間的種益均衡和權利均衡。否則,就會引發(fā)一定的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經濟、社會、生態(tài)也難以和諧和均衡發(fā)展。再次,本章認為,經濟法、社會法作為超越“私法社會化”和“公法社會化”的第三法域的產生,來自于在社會整體的高度上進行有效社會整合的需要。為此,經濟法就不能不具有更多的實質法治傾向,并以社會正義的實現為價值追求。最后,本章闡述了經濟法人本正義生成的多學科理論基礎。在社會學基礎方面,要注重社會合作、社會共生、社會責任;在經濟倫理學基礎方面,要用人性的利他來矯正過度的利己,要用幸福最大化的發(fā)展目標來修正財富最大化的發(fā)展目標;在政治哲學基礎方面,要以民主和公意為根本,還要對“社群主義”予以關注;在法理基礎方面,人權是最終的目的,社會正義則是最高的價值追求。第三章是經濟法人本主義的認知理路。遵循“人性——人的需要(法律需要)——利益——以正義為內核的合法性判斷(民主)——人權(法律權利)”這樣一個基本的人本主義的法理邏輯,本章對經濟法人本主義進行了認知。首先,對經濟法中的“人”的認識是經濟法人本主義認知的基點。在人性上,經濟法中的“人”是有著集體理性的、利他的“道德人”,在存在方式上,經濟法中的“人”是具體的人,是“社會人”和“生態(tài)人”;在人的需要上,經濟法中的“人”需要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tǒng)一,經濟競爭與經濟合作的統(tǒng)一,經濟效率與經濟公平的統(tǒng)一。其次,對經濟法社會整體利益觀的認識是經濟法人本主義認知的中心。社會整體利益是一種實然、獨立的利益形態(tài)。在經濟法視野下.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具體內涵更應該從對社會強弱勢群體間的利益進行社會整合的角度來理解。再次,對經濟法人權觀的認識是經濟法人本王義認知的目的。經濟法應尊重人權,并應在經濟憲政的指引下,保障基本人權的實現。經濟法人權觀的實質是人權與財產權的矛盾.其目的在于解決社會強弱勢群體間在實現基本人權上的矛盾。為此,經濟法對人權的保障就主要表現為,對社會強勢群體濫用經濟強權的限制和對社會弱勢群體基本人權的關注。最后,對經濟法的經濟民主觀的認識是經濟法落實人本主義的進路。在經濟法視野下,經濟民主更多地是一種以妥協為中心的、以交往為過程的程序民主,經濟法建立程序民主的目的就在于對政府干預權的合法性進行判斷,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模糊性進行澄清,從而使社會整體利益得到維護和促進。為此,經濟法應構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中心的程序民主機制,即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代表機制、社會整體利益的補充代表或參與機制以及公益訴訟機制,并應把這種機制引入對宏觀和微觀經濟領域的法律規(guī)制中。第四章是經濟法的人本主義理念和方法論。人本主義既是經濟法的元理念,又是經濟法的根本方法論。本章探討了經濟法的人本主義理念和方法論。就經濟法的人本主義理念而言,從作為元理念的人本主義理念出發(fā),可進一步推演出人本主義理念也分別是一種共生理念、和諧理念、發(fā)展理念,經濟法應該以共生、和諧、發(fā)展為理念。在人本主義理念之下,經濟法應以自由價值與秩序價值的整合、效率價值與公平價值的整合為價值取向。在人本主義理念和價值取向之下,經濟法應以國家(政府)適度干預、經濟民主為基本原則,同時,也應注意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等相關方面發(fā)生的變化。就經濟法的人本主義方法論而言,從作為根本方法論的人本主義方法論出發(fā),經濟法的基本分析框架應定位為“失衡——均衡”,失衡是前提和假設,均衡是手段和目的。在此基本分析框架之下,經濟法的基本分析方法至少包括系統(tǒng)分析方法和利益博弈分析方法。第五章是經濟法人本主義的制度體現。經濟法的人本主義理念和方法論應該反映到經濟法的各項制度中來。本章以社會強弱勢群體間的利益對比為中心,從微觀經濟規(guī)制法和宏觀經濟規(guī)制法兩個層面考察了經濟法人本主義的制度體現。就微觀經濟規(guī)制法的人本主義體現而言,它主要包括這樣幾個方面:一是對企業(yè)內部強弱勢對比關系的法律規(guī)制,這種強弱勢對比關系大致包括股東與勞動者、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經理人與股東之間的利益對比關系;二是對企業(yè)與外部關系人在強弱勢對比關系中的法律規(guī)制,這種強弱勢對比關系大致涉及企業(yè)與社會公眾、企業(yè)與消費者、企業(yè)與有競爭關系的其他企業(yè)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對比關系;三是企業(yè)對內外相關利益人所負的社會責任,這大致包括企業(yè)對相對處于弱勢的雇員、消費者、債權人、后代人、所在社區(qū)居民等以及大企業(yè)對中小企業(yè)所負的社會責任。就宏觀經濟規(guī)制法的人本主義體現而言,它主要包括宏觀調控法視野下和可持續(xù)發(fā)展法視野下的強弱勢對比關系的法律調整。宏觀調控法視野下的強弱勢對比關系大致包括地區(qū)之間、產業(yè)之間、行業(yè)之間、大企業(yè)與中小企業(yè)、國有企業(yè)與民營企業(yè)、外資與內資、中央與地方等之間的利益對比關系;可持續(xù)發(fā)展法視野下的強弱勢對比關系則大致涉及當代人之間和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的利益對比關系。第六章是邁向實踐的、以人為本的中國經濟法。中國經濟法要走向實踐和以人為本,就必須以現實的中國人自己為本,向現實的中國人自己的日常生活世界回歸,關注在中國經濟社會轉型期現代性下所產生的諸多經濟社會問題,樹立人本主義精神和理念,致力于中國經濟社會的和諧和均衡發(fā)展。為此,首先,本章以人本主義為視角,對中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現狀進行了考察。指出中國的現代化雖然發(fā)展迅速,但現代性的發(fā)展卻相對滯后,而且某種程度上在對西方現代性的批判繼承上顯得有點矯枉過正,這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中國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發(fā)展之間的“斷裂”和“失衡”、貧富兩極分化以及社會強弱勢群體之間的分化,因而,時代需要經濟法以人為本地進行社會整合。其次,本章分析了中國經濟法以人為本的本土性。“市場失靈——政府干預”是經濟法的基本理論框架,然而,中國經濟社會轉型期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干預”都有著不同于西方的根源和效應。為此,中國經濟法要走向以人為本,就應該把“市場失靈”和“政府干預”更多地放置于中國經濟社會轉型期的現實國情和語境下來認識和思考。再次,本章探討了中國經濟法落實以人為本的進路。這條進路就是以以人為本的經濟民主邏輯為邏輯紅線和指引,從經濟憲法到經濟法。這包括經濟法基本理論框架由“市場——政府”向“憲政——市場——政府”的擴展,經濟落以人為本的社會整合對憲法人權的訴求,以及在此之下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維護和促進機制的創(chuàng)設。在社會整體利益維護和促進機制的創(chuàng)設上,經濟法應建立社會弱勢群體利益代表機制、社會整體利益參與機制以及公益訴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