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社會發(fā)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它產生和發(fā)展的基礎條件是:社會化大生產;相當發(fā)達的市場經濟;經濟管理的社會化以及國家自覺、主動地發(fā)揮組織經濟的職能。19世紀下半葉,社會生產力水平空前提高,引發(fā)了社會關系與社會思想領域的沖突和變革,在這種情況下,單靠“無形之手”調節(jié)經濟已是力不從心,資本主義國家政府不得不改變以往“干預越少的政府才是越好的政府”的經濟行為準則,加強組織管理經濟的職能,以另一只“有形之手(國家之手)”,直接、具體地干預和參與經濟活動,協調利益關系,調控經濟進程。國家在調控經濟活動過程中,主要是通過制定和實施法律來實現調控目的、維護經濟秩序。該類立法與傳統法律相比,有許多鮮明的特點,其所確立的社會本位理念促進了法律理念的更新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