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門成熟的基本標志是法律制度,發(fā)揮功能作用的單位也是法律制度。經濟法部門的下面可以設置兩個層次的法律制度:一個是分類單位,另一個是功能單位。前者比如商品市場法律制度是一種分類,其下又可以分為市場主體制度、市場客體制度、市場行為制度、市場場所制度等。后者比如經紀人制度、商品質量制度、直銷行為制度、批發(fā)市場制度等。綜上所述,《中國經濟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研究》關于經濟法部門的調整對象、調整手段、法律制度和部門法協(xié)調各方面的論證與闡述是適當?shù)?,將之用來檢索現(xiàn)有的經濟法律、法規(guī),是高度吻合的,與筆者在辦理仲裁案件實踐中的體驗也是吻合的。對于《中國經濟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研究》所述內容,切望經濟法學界同仁能夠接受,懇切地希望法學界同仁能夠認同,也歡迎各位批評、指點。若如此,我們的高校教材將會得到改造(筆者已經出版一本,反饋消息比較受歡迎)。筆者一向非常羨慕民法學者于民事立法的作為,認為這是我們經濟法學者應當追求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