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作品精神權利論》本論部分一共分為四篇。第一篇為作品精神權利概論,該篇要回答:作品精神權利具體為哪些權利?第二篇為作品精神權利價值論,該篇要回答:作品精神權利追求什么?第三篇為作品精神權利本質論,該篇要回答:作品精神權利是什么?第四篇為作品精神權利實務論,該篇要回答:“作品精神權利論”的實務意義是什么? 第一篇—一作品精神權利概論 該篇詮釋了作品精神權利的內涵。根據各國立法及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作品精神權利包括署名權、發(fā)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權等五項權利。本書將上述五項權利命名為“作品精神權利”,作為研究對象,并將其與作者的名譽權、隱私權、創(chuàng)作自由權利等真正意義的精:沖權利相區(qū)分。本篇還考察了作品精神權利理論的發(fā)展軌跡。作品精神權利理論起源于法國,之后逐漸為大陸法系其他國家接受。大陸法系國家大都通過版權法對署名權、發(fā)表權等作品精神權利予以保護,但各國立法不盡相同,有一元論和二元論之分。一元論以德國為代表,主張:著作權分為作品精神權利和著作財產權利,作品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利為有機的整體、不可分割;二元論則以法國為代表,也主張著作權分為作品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但與一元論不同的是,二元論并未將作品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視為有機的整體,而是將其分開保護。英美法系則采用了與大陸法系不同的立法模式,版權法幾乎不保護作品精神權利,但它卻一定程度地受到普通法的保護。所以長期以來,“英美法不保護作品精神權利”的觀念有待商榷,這在眾多英美普通法保護作品精神權利的案例中可以得到證實?!恫疇柲峁s》等世界公約也規(guī)定了“確認作者身份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這也進一步推動了作為公約締約國的英美法國家保護作品精神權利的版權立法進程。我國大陸著作權法基本上采用的是“二元論”的立法模式,對除收回權之外的其他四項作品精神權利進行保護。由于法律傳統(tǒng)不同,我國港、澳、臺地區(qū)的著作權法在作品精神權利的規(guī)定方面有所不同。第二篇——作品精神權利價值論 該篇首先分析了價值與權利價值的概念,從而總結出作品精神權利價值概念:作品精神權利是客體對于主體——作者(其他著作權人)需要的滿足。作品精神權利價值具有極強的社會性和主觀性特征。接下來,本篇從法學、經濟學、社會學視角展開了對作品精神權利價值的論述:(1)作品精神權利的法學價值——秩序價值;(2)作品精神權利的經濟學價值——效益價值;(3)作品精神權利的社會學價值——文化價值。在秩序價值部分,本書從洛克的“財產權理論”出發(fā),分析了“勞動者占有并自由使用自己勞動果實”的正義性,進而論證了對署名權等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更有益于維護一個正義的秩序——規(guī)定作品精神權利的社會的秩序比沒有規(guī)定該權利的社會的秩序更為正義。在效益價值部分,本書運用了“激勵論”和“效益——成本理論”來分析作品精神權利的效益價值。作品精神權利有益于激勵作者創(chuàng)作出更優(yōu)秀的作品,并通過使用自己的作品,創(chuàng)造出更大的效益。本書還運用“效益一成本理論”,對署名權等五項權利進行逐一分析,論證了作品精神權利有利于實現(xiàn)作者效益最大化,具有效益價值。在文化價值部分,本書首先分析了作品與文化的關系:作品是文化的載體,文化影響作品的創(chuàng)作。作品精神權利正是以作品為媒介,將自身與文化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正是在作品精神權利——作品——文化三者關系中,作品精神權利的文化價值才得以彰顯,作品精神權利有益于文化的傳播與傳承。第三篇——作品精神權利本質論 傳統(tǒng)民法大都認為作品精神權利是人身權。該篇首先質疑作品精神權利是人身權。該篇考察了人身權(人格權與身份權)概念的發(fā)展脈絡,提出人身權的特質——專屬性,而作品精神權利并不符合人身權的“專屬性”特質,故其不屬于人身權。而后,本書論述了作品精神權利的財產性。初看本目錄,讀者會有錯覺:精神權利怎么可能會有財產性呢?的確,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不能混為一談,本書在此試圖表達的是:盡管由于特定歷史的原因,署名權、修改權、發(fā)表權等五項權利多被稱為作品精神權利,但“精神權利”的稱謂卻無法掩飾上述權利的財產性特征,這些特征在與所有權的對比中表現(xiàn)得更為充分:署名權就是對特殊財產——作品的占有權;發(fā)表權即是對作品的一種使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則是對特殊財產——作品的一種特殊處分權;收回權也是對特殊財產——作品的一種法律上和事實上的處分權。與此同時,本書并沒有忽視對著作人格特征的關注。但本書認為:署名權、修改權、發(fā)表權等權利所體現(xiàn)的真正意義上的“精神性”和“人格性”是作者的名譽、隱私、創(chuàng)作自由等,因此,真正意義上的精神權利應當是作者的名譽權、隱私權、創(chuàng)作自由權等。更準確地說,本書在此倡導一種對精神權利的二元保護:將署名權、修改權、發(fā)表權等權利與作者的名譽權、隱私權、創(chuàng)作自由權等精神權利分開保護。前者體現(xiàn)對作品的支配利益,具有財產性;而后者才體現(xiàn)作者的精神利益,是真正意義的精神權利。據此,署名權、發(fā)表權等權利可以在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適當轉讓,而作者的名譽權等權利則完全可以脫離主體而讓與。本書運用了“馬斯洛需求理論”對精神權利進行剖析。精神權利是與物質權利相對應的概念,二者的客體分別是“精神”與“物質”,要滿足和保障的分別是主體的“精神需求”和“物質需求”,體現(xiàn)的分別是主體的“支配利益”和“精神利益”。署名權、發(fā)表權、修改權等權利的客體是作品,作品是脫離于人的精神獨立存在的特殊財產,這些權利直接體現(xiàn)的是權利人對作品的支配利益,即可以對其進行署名、發(fā)表、修改等。顯然,作品精神權利與作者的精神權利,如隱私權、名譽權等存在本質區(qū)別,這些權利才是以作者的精神為客體,并體現(xiàn)作者的精神利益,滿足和保障作者精神需求的權利,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精神權利。本書還從財產性的角度,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不可轉讓性等特征進行重構。在一般情況下,署名權等作品精神權利的轉讓受到限制,這并非是因為上述權利是人身權而不能轉讓,而是上述權利的轉讓可能會損害社會公益,如擾亂社會思想體系等。因此在不違反社會公益的情況下,上述權利仍是可以轉讓的,如委托創(chuàng)作等情形。本書還追本溯源,考察“作品體現(xiàn)人格”理念的成因,從哲學和美學的角度分析了署名權、修改權、發(fā)表權等權利之所以被稱為作品“精神權利” 的觀念,是基于特定的歷史原因才在人們的頭腦中根深蒂固的。同時本書并不反對仍然沿用這一稱謂。該篇最后簡要總結了有關“精神權利的二元保護”論述的社會意義。第四篇——作品精神權利實務論 該篇運用“價值論”和“本質論”以及依據本質論推演出的“精神權利二元保護”理論,解讀社會熱點問題。本篇又分四章,分別是:主體實務論、客體實務論、靜態(tài)實務論和動態(tài)實務論。在主體實務論中,本書對作品精神權利與表演者精神權利進行了比較研究,同時對法人是否享有精神權利進行了分析論述;在客體實務論中,本書研究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計算機軟件作品、數(shù)字作品以及違法作品等極其特殊作品的精神權利問題;在靜態(tài)實務論中,本書分別對署名權、發(fā)表權、編輯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每一項精神權利中所存在的熱點實務問題進行了探討;在動態(tài)實務論中,本書關注精神權利的轉讓、放棄、合理使用、侵權等動態(tài)實務問題。上述問題可謂社會前沿和熱點問題,并一直困擾著立法者、司法者及不少理論研究者。長期以來,在作品精神權利人身權理論學說的支配下,作為“人身權,,的作品精神權利被認定為作者的專屬權,不能被轉讓、放棄,法人也不能享有具有“人身權”屬性的作品精神權利,這些都極大阻礙了版權貿易的發(fā)展和版權市場的繁榮。與此同時,立法又確認,計算機軟件作品的精神權利能夠轉讓;在委托創(chuàng)作中,創(chuàng)作者可以將自己的精神權利約定轉讓,這些規(guī)定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人們在理論與立法的沖突中左右為難,在理論與現(xiàn)實的矛盾中舉步維艱!本書有關“精神權利的二元保護理論”的論述,即將署名權、發(fā)表權、修改權等權利與作者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分開保護,則可以較好地解釋現(xiàn)實中的一系列復雜問題。一方面,在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允許作品精神權利的轉讓和放棄;另一方面,在擾亂社會思想體系和評價體系的情況下,作品精神權利的轉讓又會受到合理限制。同時,有關“精神權利二元保護”的論述,也為法人享有作品精神權利、委托創(chuàng)作、計算機軟件作品精神權利問題、精神權利的合理使用等問題提供了理論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