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法庭之友”制度,是指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法院提供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以影響法院判決的一項制度?!胺ㄍブ选边@一概念起源于羅馬法,最早是由英國將其作為一種制度引入到司法實踐當中的。該制度的設置及運作的價值在于“法庭之友”能夠提供不被法院所了解的證據事實和法律意見,為法院做出公正判決提供幫助,從而體現(xiàn)了司法審判活動中的民主精神,有利于樹立司法權在民眾中的公信力。因而,它在英國普通法體制下獲得了很大的發(fā)展,并在移植到美國法之后得到了進一步的繁榮。在建設法治中國的進程中,司法腐敗現(xiàn)象仍然存在,法院判決缺乏應有的權威和說服力。這不僅阻礙了中國法治化的深入發(fā)展,而且由此導致的司法不公甚至將直接影響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因此,如何將“法庭之友”制度引入中國并構建其在中國司法改革中的運作體系無疑具有很強的現(xiàn)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