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基金是證券市場及社會產業(yè)分工發(fā)展至一定程度的產物,它既是一種市場型間接融資方式,又是一種代理投資制度。投資基金由于具有穩(wěn)定資本市場并促進其發(fā)展的制度功能,因而逐漸發(fā)展成為資本市場較為發(fā)達成熟的國家的金融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日本是亞洲較早引進投資基金制度的國家。投資基金在日本被稱為“投資信托”,自其于1951年制定《證券投資信托法》,正式確立證券投資信托法律制度以來,證券投資信托就與其證券市場形成相輔相成的關系。此后,日本又根據經濟環(huán)境的實際變化,參照英美法上的經驗,不斷改進及完善其投資信托法律制度,并于1998年引進了被稱為“投資法人”的公司型投資信托制度及私募投資信托制度。日本為整合投資信托制度與其固有的法律體系之間的關系付出了諸多努力,它在投資信托制度的移植過程中逐漸積淀而來的理論基礎為大陸法系國家提供了有益的參考模式。本書主要運用歷史分析、比較研究等研究方法對日本投資信托法律制度的歷史生成背景以及制度演進過程進行全面評析,并結合我國投資基金法律制度中的突出問題展開研究,以探求促進我國投資基金法律制度取得進一步完善的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