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每個社會組織自己及管理自身事務的方法之重要部分,國際法是整個世界組織自己以及管理自身政治和經(jīng)濟事務的方法之重要部分。然與其他法律體系或法律體系之其他議題比較,理解和實踐國際法則要困難得多。偉大的美籍法裔觀察家Alexis de Tocqueville曾談道,在美國每一件事情最終都結(jié)束于法院。這一事實對美國律師思考法律的方式有著非常復雜的影響,并且實際上也在影響美國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方式。在國際法上,并不存在單一的立法機關,而且法院和仲裁庭也是臨時性的,充其量是邊緣性的決策機構(gòu)。因此,國際法律師和學者在發(fā)現(xiàn)規(guī)范性的預期以及基于此預期評價各種選擇時,便面臨巨大的困難。然而更為困難的是如何確定復雜的且不斷變化的適用程序,就是必須適用此類程序的裁判庭也難以確定。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的適用者可能同時或先后適用不同類型的程序。本論文集意在理解和評價國際法律制度的綜合表現(xiàn)以及改善之道。據(jù)此,在每篇文章中,我都試圖將國際法制度與其所適用的社會環(huán)境相聯(lián)系,在有意義的實踐層面清晰明白地闡述國際法的目標。如果這些目標和實際效益存在差異,便會建議可行的選擇和解決方法,標準是相關選擇具現(xiàn)實意義和可操作性,而不僅僅是因為其是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