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稅的視角觀察,現代國家政治的全部內容,無非就是稅的收取和使用,控制了稅的征收與使用大權,也就控制了政府的命脈,從而具備了從根本上決定和約束政府活動的能力,這就是近代憲政主義制度肇始或導因于有關稅的斗爭之原因所在。 在立憲主義看來,納稅并非人與生俱來的義務,征稅也非國家順理成章的權力。人們之所以納稅,是為了讓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得到更切實有效的保障;國家之所以征稅,是為了具備向人民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能力。 稅收之課征需經人民同意,乃稅收合法性之效力來源;稅收在個人之間的分配只能以納稅人實際負擔能力為標準,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是國家向個人請求“公法上債務”之履行。由此,稅收法定和量能課稅構成憲法上稅之建制原則,基本權利保障成為國家征稅權之憲法界限。正義的稅法必須具有阻止或糾正國家征稅權因“過度課征”而侵犯公民基本權利之功能,稅收法治的實現和納稅人基本權利的保障最終有賴于規(guī)范的違憲審查制度之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