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在本質上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對此,學者之間存在爭議,并由此形成了權利主觀主義理論與客觀主義理論。權利主觀主義理論認為,權利是民事主體的個體權利,權利源于人性本身,必須承認權利相對于法律的獨立性及其優(yōu)勢地位。而權利客觀主義則認為:權利只是社會規(guī)則的個體結果,權利是法律規(guī)則的副產品。個人只能在客觀法劃定的范圍內享有主觀權利。主觀權利不能借助自身就能存在,、他們不是從虛無中自發(fā)產生的,不是“天賦”的權利,主觀權利只存在于不同法律規(guī)則所劃定的范圍內、所制定的條件下。雖然說從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法律運行過程看,都在奉行“權利客觀主義”理論,但大陸法系的民法典卻是以主觀權利的存在為前提的。因為,如果不是“權利本位”的作用,就不可能出現所謂的絕對權、相對權、債權、物權、人身權等權利,也就沒有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劃分。而權利本位就是以主觀權利為理論基礎的。這似乎是大陸法系理論、立法與司法實踐的一個悖論。因此,我們在考察民事權利體系時,首先必須對權利的性質進行考察。我們認為,權利應當是主觀而非客觀的,否則,就真的如凱爾森所言,只有規(guī)范而無權利。那么,法典化也就無從談起。本書是對民事權利體系的研究,主要內容包括權利總論、私法體系中的人格權、論物債二分對民法典體系及其制度建構的影響、物權體系中的問題與反思、從債權優(yōu)越論看現代私法的變遷兼論我妻榮《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yōu)越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