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第一章 《意見》制定的背景、意義、性質和適用原則
一、《意見》制定的背景
(一)反腐敗的逐步探人
(二)應對賄賂犯罪的新形式
(三)解決實務中執(zhí)法尺度的偏差
(四)黨紀和國法的銜接
二、《意見》出臺的意義
(一)加大了懲治腐敗的力度
(一)嚴密了刑事法網
(三)統(tǒng)一執(zhí)法尺度
(四)一定程度體現(xiàn)了《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精神
三、《意見》的法律性質
(一)《意見》是否屬于司法解釋
(二)《意見》是否屬于越權解釋
(三)《意見》的溯及力
四、適用《意見》與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一)《意見》對受賄犯罪整體上貫徹廠從嚴懲處的精神
(二)嚴中有寬、寬以濟嚴也足《意見》的重要精神
(三)實施“兩高”《意見》必須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
第二章 適用《意見》與受賄罪的共同要件
—、適用《意見》與受賄罪本質的把握
二、受賄罪主體的司法認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的立法柑革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三)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貝
(五)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六)醫(yī)生利用處方權收受回扣能否認定為受賄
(七)受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人員的主體性質
(八)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的土體性質
三、利用職務之便的含義和認定
(一)利用職務之便的立法沿革
(二)利用職務之便的含義
(二)利用職務之便的形式
(四)利用職務之便的內容
四、為請托人謀利益的司法認定
(—)為他人謀利益是否為受賄罪構成要件
(一)為他人謀利益的構成要件性質
(三)為他人謀利益的認定
五、受賄罪的主觀故意及其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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