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限制的研究應具有以下意義: 第一,有利于物權理論研究的發(fā)展和完善。與知識產權等權利的限制制度相比,物權限制制度的研究還處于薄弱環(huán)節(jié)。就筆者目前掌握的資料來看,還未見到從整體上對物權限制進行研究的學術成果。實際上,物權限制涉及物權限制的含義、物權限制的類型、物權限制的原因、物權限制的原則和方式等諸多理論問題。而這些問題的研究都應該屬于物權基本理論的范疇,因此,該選題有利于物權理論研究的發(fā)展和完善。而學界之所以就權利沖突和權利限制的類型等問題產生較大分歧,在實踐中(如土地征收)之所以會出現(xiàn)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這與物權限制理論的不完善不無關系。因此,該選題的理論價值不容忽視。第二,有利于《物權法》對相關限權制度的科學設置。在我國新近出臺的《物權法》的全部247個條文中,有將近40個條文直接涉及物權限制制度。這些物權限制條款,盡管在價值取向和立法模式上頗具特點、有諸多可取之處。但其“并沒有充分體現(xiàn)國情”以及“在立法技術上還存在諸多缺陷”等弊端卻是不爭的事實。因此,該選題的研究有利于物權立法對物權限制制度的科學設置?!〉谌?,有利于物權人利益的保護。首先,物權限制和物權保護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物權限制的目的不是為了削減或貶損物權,而是為了保護或擴大物權;其次,在一定條件下,受限制的物權人依法享有一定的補償請求權或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物權限制的研究,從一定意義上講,有利于特定物權人利益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