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從分析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缺陷入手,以文化的共性和相導性、法律移植與本土資源的協(xié)調,國際法優(yōu)先原則、憲法修改對刑事訴訟制度的影響等為視角,厘清我國刑事訴訟應當選擇何種模式。一個國家選擇何種刑事訴訟模式,受政治權力結構、生產方式、文化傳統(tǒng)和時代思潮、刑事政策等在內的多重因素制約。本書從分析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缺陷入手,以文化的共性和相異性、法律移植與本土資源的協(xié)調、國際法優(yōu)先原則、憲法修改對刑事訴訟制度的影響等為視角,厘清我國刑事訴訟應當選擇何種模式。本書秉持的觀點有:第一,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缺陷不僅表現(xiàn)為價值單一化,而且還表現(xiàn)為缺失形式理性化,即法律本身缺乏體系性和權威性。因此,刑事訴訟模式實質意義上的轉型要求與政治體制改革相配套,否則,這種改革很有可能失敗。第二,改革應當遵循有限理性的思路和漸進的方式,妥善處理法律移植與本土化二者之間的關系,主張刑事訴訟模式的選擇應當考慮本土的情況,尤其是草根階層的訴求。第三,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模式是“強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的混合,而改革應當摒棄強職權因素,建立以職權主義為基調,適當吸收當事人主義內容的“混合式”訴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