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制度的設計是否科學,不但關系到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穩(wěn)定性,也關系到國家刑罰權實施的公正性以及訴訟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因此,刑事申訴制度無論在訴訟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一個非常重要而又比較復雜的問題。本書由上下兩篇共十章組成。上篇為總論,側重對刑事申訴制度的概念、歷史沿革、理論基礎以及該制度在實踐中的具體運行、存在的弊端進行初步的分析和研究。下篇為分論,分刑事申請再審主體、時效、管轄、理由、審查等五個課題詳細論證了建立刑事申請再審之訴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具體設想。前言主要介紹本書的寫作方法以及筆者選擇該論題的初衷和想要研究的問題。第一章主要是對刑事申訴制度的內涵、性質,以及與刑事申訴相關的幾個概念從理論上加以分析和界定,并考察了我國刑事申訴制度的產生及立法規(guī)定。第二章側重于介紹外國刑事申訴制度產生的時代背景、歷史沿革和立法現(xiàn)狀。第三章對刑事申訴制度的理論基礎予以了初步探討。第四章重點介紹了筆者所查閱統(tǒng)計的某人民法院某年度62個刑事申訴案件中關于刑事申訴主體、申訴心理、申訴期限、申訴理由、申訴的處理情況等課題的考察結果,并對考察的內容、發(fā)展態(tài)勢和特點進行了研究和分析。第五章探討了我國目前刑事申訴復查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包括:如何審查刑事申訴沒有明確規(guī)定、刑事申訴受理機構混亂、刑事申訴主體過于寬泛、刑事申訴理由設置不合理、刑事申訴期限無限制、刑事申訴審理期限形同虛設、駁回申訴通知書不具有法律效力等。同時,對我國的刑事申訴制度進行了反思,建議建立刑事申請再審之訴制度。該制度旨在把刑事申訴活動納入正式的訴訟軌道,把申請再審視作一種訴權為法律所規(guī)定,成立再審之訴。申請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定機關提出法律許可啟動再審的理由,人民法院即應再審。只有這樣,才能既保障申請權人的正當權利,制止申訴無限,保證再審的嚴肅性,同時又可以扭轉法院審判工作的被動局面。第六章建議并論證了應嚴格界定刑事申請再審主體。我國目前關于申訴主體之間在地位上沒有主次之分、時間上沒有先后之別的規(guī)定不利于司法機關對刑事申訴的處理,也不利于引導公民正確行使刑事申訴權。增加罪犯、單位、經當事人同意的律師為申請再審主體,對當事人的近親屬行使刑事申請再審權利時附加一定的條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民事部分不服可以提起刑事再審申請,被原裁判錯誤處理其財產的個人或單位可以申請再審,從而嚴格界定申請再審主體的范圍。第七章建議并論證了對刑事申請再審時效瘦予以合理限制。由于我國法律目前尚未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申訴的時間限制,致使當事人在較長時間內重復申訴,司法機關疲于應付,導致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缺乏穩(wěn)定性。因此,必須對申請再審的時效予以限制,防止訴訟永無終結之日。第八章建議并論證了刑事申請再審理由應詳盡化?,F(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申訴理由過于寬泛、籠統(tǒng),缺乏可操作性。這種立法上的含糊使得刑事申訴在實踐中暴露出諸多弊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容易造成一定的分歧。因此,我國的刑事申請再審理由在更新再審理念、著重保障被告人權利的前提下,不但應明確區(qū)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審與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而且應該就再審理由進行適當補充界定,使其明確詳盡。第九章建議并論證了刑事申請再審管轄實行刑事申請再審一申終申制度。目前,我國審查刑事申訴實行的是一般先由作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受理,當事人仍不服的,再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二申終申制”。這種交原審法院受理刑事申訴案件的申訴復查制度不具有科學性。因此,筆者認為應從提高刑事申訴復查的審級著手,減少原審法院進行申訴復查的阻力,克服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增強糾錯能力,取消原審法院的刑事申訴管轄權,規(guī)定刑事申請再審由原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并且作出判決、裁定后,立即生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對其作出的裁判提出刑事申請再審的刑事申請再審實行一申終申制。第十章建議并論證了書面審查立卷與刑事申請再審聽證復查相結合的制度。前者是指在進入再審申請審查之前,由立卷法官先對申訴材料進行書面審查,能夠審結的,即時審結,不能夠審結的,則直接轉入再審申請的立案環(huán)節(jié)。后者是把聽證的公開和公正的精神運用到刑事申請再審復查制度中,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申請再審人、檢察員、其他人員或組織參加,由雙方圍繞申請的理由、事實進行舉證、質證,由主持聽證的法官進行認證的一種公開審查程序。以上兩種制度對于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節(jié)約訴訟成本,提高審查效率,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附則是關于建立符合現(xiàn)代司法理念的刑事申請再審之訴制度的立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