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保障法律制度主要應該解決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如何使既已發(fā)生或即將發(fā)生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有一個能夠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定的、明確的和可預期的行為模式;二是在農業(yè)產業(yè)利益日趨低下的情況下,如何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變得現實和可能,通俗地講,即在“種地越來越不賺錢”、農戶“寧可撂荒也不轉讓”的情況下,如何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以合理的價格自愿讓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有人愿意受讓。我們認為,第二個問題的解決是第一個問題解決的前提和基礎,因為如果沒有普遍而理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的發(fā)生,即使是設計得再好的行為模式,也沒有可適用性,徒費立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