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主要探討的是:訴訟尤其是刑事訴訟中是否應當追求真實、能否追求到真實以及能否以真實作為認定事實標準。在此之前,先探討了“真實”、“認識”的相關概念和基礎理論,如指出“真”或“真實”即認識內容與認識對象的符合;“真實”屯“真理”不可混淆;“真”是客觀的;“真”沒有程度之分;訴訟中需要區(qū)分兩種不同的訴訟認識,區(qū)分案件真實的直接知情者與非直接知情者,等等。目前我們訴訟法學界關于真實問題的爭論,之所以難以達成共識,正在對于這些前提性、基礎性問題未探討清楚,因此也就缺少“對話”的前提和基礎。這些基礎問題討論清楚了,本書中幾個主要問題的結論的得出也就順理成章了。本書立足于常識,注重概念辨析和概念內涵的明確、前后一致,注重分析說理,注重運用基礎學科理論成果解決訴訟法學基礎性問題。本書的研究,為我國訴訟法學中真實問題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