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糾紛已成為中國當下的熱點問題。司法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于無法或者不宜采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化解的糾紛,建立一套公正而高效的群體訴訟機制加以妥善解決,業(yè)已成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全面修改的焦點與難點?!度后w性糾紛訴訟解決機制論》圍繞我國群體訴訟機制的完善,立足國情,借鑒域外經驗,集中探討關于構建我國多元化群體訴訟機制的理由、思路、策略及具體改革方案。我國群體訴訟機制應當包括傳統(tǒng)型群體訴訟與現(xiàn)代型群體訴訟,而在傳統(tǒng)型群體訴訟中又包含了代表人訴訟與示范訴訟,現(xiàn)代型群體訴訟中又包含了團體不作為訴訟與集團訴訟。四種具體的訴訟機制并行不悖,各有其特點,分別應對不同類型的群體性案件。在制度完善的方案上,第一步是修改我國代農人訴訟的制度細節(jié),提高效率和制度靈活度;第二步是總結司法實踐中的經驗,將示范訴訟作為群體訴訟機制之一確定下來,并予以細化;第三步是建立團體小作為訴訟制度,以期矯止侵犯小特定人小額利益的大眾違法行為;最后則是謹慎借鑒美式集團訴訟,嚴格限制其適用條件,通過個案積累經驗。從而最終形成一套既契合國情又順應時代需求的群體訴訟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