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法理實務研究》內容為:在法學院的課堂上很少有講“道路交通法”這樣一門課程的,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方面的案例也很少。不僅中國的法學院如此,外國的法學院也大抵如此。侵權法是最古老的法律之一,在古代羅馬的十二銅表和中國古代最早的法律中都有關于侵權行為的規(guī)定。在人類社會產生制定法以前依據(jù)習慣法解決糾紛的時代,最為發(fā)達的就是侵權行為法,只不過那時尚沒有現(xiàn)在這樣的法律分類,并沒有侵權行為法這樣一個類別。侵權行為法是法律發(fā)達后形成的一個法律分類。為什么侵權行為法自古就有呢?首先這是因為自古就有侵權行為,但有侵權行為不一定就有侵權行為法。以強力傷害他人身體、侵占他人財物的行為自古就有,被害方如果有比侵權方還要強大的力量,可以自行了斷,反擊對方,或傷其身體甚至性命,奪回財物。在此種情形中,侵權行為法是沒有用的。侵權行為法的另外一個條件是被侵權的人不是通過強力,而是希望按照一定的習慣程序得到救濟。這就要求人類告別蠻荒時代,在社會中發(fā)展出解決糾紛的程序與制度可以為受害人提供救濟。這里就出現(xiàn)了侵權行為法的第三個前提,就是出現(xiàn)了強大的社會權威,它的決定有強制性。它或是一個組織,或是一個個人。這樣的社會權威是凌駕于社會之上的。